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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021-04-22 来源:客趣旅游网
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风险提示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第一条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gt;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对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多项选择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企业受托从事蔬菜种植

B.企业委托个人饲养家禽

C.企业外购蔬菜分包后销售

D.农机作业和维修

E.农产品初加工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2015年12月某律师事务所当月全部收入30万。其雇员律师李某每月按律所收入的10%比例提成,同时李某每月还取得工资收入0.3万元。李某和律所约定,李某本人所有的办案费用和个人开销,均可以到律所报销。则2015年12月,李某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5632

B.6370

C.598

D.6870

答案B

解析李某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00000x10%)+3000-3500]x25%-1005=6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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