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走出一国之门开始在不同国家间扩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成为了现实需要,其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其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标准越来越高、保护力度越来越大。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对于保护科技文化创新成果,推动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但日益严格的保护标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也来带了一定消极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应当看清世界知识经济发展局势,了解自身现状,并采取适当的策略加以应对。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TRIPS协议;发展中国家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强,各国间的文化、技术交流与国际贸易愈加频繁。在知识经济、科技经济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竞争力的体现,知识产权制度也突破国内法发展为规范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律规则。然而作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例如医疗、科技等领域密集集中在少数资本主义强国,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也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具有一定西方中心主义的立法倾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相关谈判中拥有较少的话语权。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日益高标准的趋势下,清醒的认识到自身面临的挑战,积极应对争取主动,对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至关重要。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通过缔结多边或双边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成立相关的国际组织,在遵守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前提下,以本国国内法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①,是一国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的条约规定对自身设定的国际义务。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一国在其本国范围内制定了相应法律来保护其知识产权成果,但在与别国发生商业往来时,其权利可能就会失去保障。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各国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具有较大差距,导致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较大差异,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与贸易时,矛盾与摩擦不可避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就成为了客观需要。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19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入探索形成阶段,后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基本形成,进入了组织化发展阶段。②截止目前世贸组织已经拥有164位成员国,成员贸易额达到全球98%,其影响力可见一斑。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服务实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即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时期。
1、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早期欧洲国家在贸易交流中为了防止本国技术成果遭到窃取,各国间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保护知识产权。但双边协议不能满足越来越复杂的贸易与技术文化交流的现实情况,双边协议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于是,许多欧洲国家就通过共同签署多边公约来打破此瓶颈。在1873年的维也纳万国博览会和1878年的巴黎工业产权国际会议上,各国对缔结一项保护各国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达成共识,随后于1883年共同签署
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同样在文艺领域,在雨果成立的国际文学艺术协会组织的大力推动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在伯尔尼诞生。《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构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工业产权硬实力和文学艺术软实力的两个“根本法”。③两公约最主要特点就是确定了几个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1967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根据公约成立的政府间国际机构,定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简称WIPO。WIPO积极推动更多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签订,加强了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④
3、世界贸易组织时期。上世纪70年代后,发达国家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等成为发达经济体,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在其贸易比重中不断增长,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发达国家还指出发展中国家以不正当的方式窃取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利益遭受侵害,要求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经过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不懈努力,历经数年谈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于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TRIPS协议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联系起来,规定了保护的最低标准,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变化。在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依然占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向全球兜售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将其国内利益集团的诉求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固化的过程。⑤”以美国、欧盟等为首的发达国家不满于TRIPS协议的成果,通过双边谈判、诸边谈判等方式,签订知识产权协定、投资协定等文件,希望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并将该高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推展,《反假冒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即是该意图的产物,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都超过了TRIPS协议的规定,保护措施也更为严苛。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及附带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一直处于该贸易领域的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与其差距较大。通过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设定,发达国家可以此获取更多贸易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则需要面临一系列难题。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给发展中国家带来较高的立法和执法成本。
制度的建设是为现实情况服务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应当与本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大多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设定的,其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其自身的法律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强行建立该项制度就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并且对经济可能非但能起到促进作用反而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同时,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走向也被知识产权强国凭借国际规则所控制,严重干预了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执法也提出的较高的要求。由于超越了发展中国家所处阶段,国内相关人才缺乏,必将导致执行成本长期高居不下。⑥同时,由于脱离了本国实际,在现实执行中可能会出现执行效果差的局面。 (二)、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
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基础薄弱,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弱,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少,在严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下,不能通过模仿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方式走发展捷径来实现自身创新能力的突破,只能通过支付高昂的知识产权费用甚至被迫接受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得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为了自身长远利益不会将最核心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致使发展中国家的新型技术产业一直受制于人。在跨国贸易中,发达国家凭借
手中的知识产权占据了利润中的大头,而发展中国家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只能赚取极小部分,长此以往势必更加拉大彼此间的贫富差距。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商品价格优势明显,对发达国家的居民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发达国家频繁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甚至滥用知识产权排挤同行,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对手制造困难。这无疑对力图走自主研发、科技创新来实现强国富民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三)、对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的影响
药品的研发具有爱个高投入、长周期、高技术、高回报的特点,故TRIPS协议下极力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制度。但严格的保护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带来了一定消极影响。药品的专利保护导致发达国家生产并出口的许多治疗恶性病、罕见性疾病以严重的流行病等药品价格昂贵,发展中国家的患者根本无法负担。据统计,发展中国家佣有世界四分之三的人口,却占有不到的全球医药市场份额。世界三分之一的人口无力获得最基本的基础药品,在非洲和亚洲最贫困的地区,这一数字则上升到二分之一。⑦专利保护制度在保护专利人的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其垄断利润,使得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日益严峻不可预期的公共健康危机。
三、发展中国家的应对策略
在当前发达国家主导知识产权保护的格局下,发展中国家想要摆脱美国、欧盟等强国的掣肘,走自己的发展道路,需要从内部、外部两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一)、内部措施
第一,增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唯有提升自身综合实力,才能在国际谈判中占有一席之地。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重点技术领域里选择自己具有优势地位的产业集中攻坚。⑧加强在在传统领域和新兴技术领域技术创新的投资,改革创新机制,推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此外,还应当制定实施与本国情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战略,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与学校间相互协作,培养创新人才,提高本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利用能力。
第二,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虽然TRIPS协议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发展中国家需要进入发达国际主导的国际市场来发展本国经济,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趋势已是不可避免。TRIPS 协定的达成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结果,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地、灵活巧妙地运用条约的规定争取弹性空间,实现自身发展,发挥 TRIPS 协议特定条款的积极作用。发展中国家还应当根据本国科技水平和文化发展需要建立自身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向高标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平稳过渡,减少知识产权全球化带来的消极影响,随着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的提升,逐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完成知识产权制度升级。 (二)、外部措施
第一,加强与发展中国家以及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抵制知识产权的扩张保护。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谈判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更应该团结起来聚集更多力量,加强南南合作,在谈判中形成集体力量对抗发达国家,争取更大话语权,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非政府组织的民间力量通过倡议、请愿、游行示威、制造舆论、联合抗议等多种方式来抵制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对科技和文化带来的束缚,遏制知识产权的扩张,并且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一定影响。发展中国家还应当重视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加强与其之间的沟通合作,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发展中国家还可以主动通过双边、诸边、区域同盟等机制,在世界范围内与多个国家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并借此推行适合自己发展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范本。形式上可以是通过建设自由贸易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确定战略合作关系,也可以通过签订专门的知识产权互惠互利协定来实现。⑨除此之外,积极与发达国家协商谈判,争取有利于自身的知识产权条款。随着WTO日益发展壮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了逐步的重视,在WTO决策方面也扮演者重要角色。发展中国家还应积极参加国际知识产权的谈判会议,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制定中来,将自身的需求充分的表达,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真正有利于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参见杨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2]参见吴汉东、杜颖、肖志远:《知识产权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年版,第386页。
[3]参见卢溪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及其新体系的确立[J]》,经济研究导刊,2014,第298页。
[4]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5]参见[美]苏珊·k·塞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周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94页。
[6]参见曹阳:《TRIPS协议的法律经济分析——一个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2015 - 01 - 01],北大法律信息网。
[7]参见高亚飞:《论生物制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协调》[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9]参见金仁淑:《后危机时代日本产业政策再思考——基于日本“新增长战略”》,《现代日本经济》2011年第1期。
[10]参见杜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新发展及中国路径选择》,《法学家》2016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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