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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辖

2024-08-20 来源:客趣旅游网
 第五章 管辖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异同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一般不能制作判决书,而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

B.从理论上说,诉讼当事人无权确定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仲裁当事人有权确定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的范围

C.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上诉或申请再审,对于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仲裁

D.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都有权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3.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4.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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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

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B.以该光盘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

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

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哪些事项?

A.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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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C.约定举证时限

D.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4.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5.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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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6.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向谁申请认定?

A.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

B.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C.该仲裁委员会

D.甲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三、案例分析题

1、2001年6月,飞达汽车配件商店(以下简称“飞达商店”,地址:北京西城区西内南小街58号)与珠海恒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地址:珠海拱北区金山大厦F座)签订了一份书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恒昌公司(供方)给飞达商店(需方)提供价值16万元的汽车配件,同时,自合同订立起一个月内由恒昌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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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货物由广州火车站发运至北京广安门车站。合同还规定,合同签订后,飞达商店先向恒昌公司给付定金5万元,合同实际履行后,飞达商店将全部货款给付恒昌公司。因恒昌公司违约未按期发运汽车配件,双方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发生纠纷。2001年12月13日,飞达商店向其住所地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恒昌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一、答:本案应由被告恒昌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双方未在合同中协议约定纠纷解决的法院,而本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2005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东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后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10多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厂长即找到律师王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题】1.本案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途径解决?

2.A、C、E、F、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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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你是王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解题思路]

本题是考查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一道经典案例分析题,久为人们所乐道。对于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民诉法解释用了10余个条文加以详细规范,为历年律考和司法考试所必考,应予以充分重视。

解开本题的关键,是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无效后的处理。这两点已触及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制度的核心,应准确掌握。

[法理详解]

(1)此纠纷应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因为按照我国《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因而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无法按照仲裁协议执行。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E县既不是原告、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

(3)因为C县法院虽然是合同签订地,但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条款无效。这是《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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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4)、(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合同选择管辖条款无效,就只能按法定管辖办理。《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而合同履行地为F县,而不是D县。因此,F县法院有管辖权。而D县法院无管辖权。

(6)因为A县是被告所在地,而且合同选择管辖的条款无效。

(7)陈律师可以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因为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3、2006年8月,甲市星光厂采购员与乙县木材供应站法定代表人贺玉在丙县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按合同规定,星光厂当即交付定金10万元,木材站必须于同年11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乙县火车站,到站地为甲市邻近之县丁县,然后由供方以汽车运输至甲市,交货地点为甲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和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星光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题】1.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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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案情三的答案改一下:

1.答:无效。因为合同选择了两个法院管辖,根据《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合同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2.答:交货地为甲市,那就是说合同的履行地是甲市。

3.答:乙县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王老汉于2007年12月在某市甲区住所内死亡。死亡后留下如下遗产:乙区有一幢平房共5间,面积约一百多平方米;丙区某银行存有约10万元存款;丁区银行有11万元存款;甲区住所地之家中有大量生活用具。王某有两子一女,大儿王玉在甲区某公司工作,二儿与三女均在外地工作。后兄妹三人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大儿王玉、二儿王石、三女王晖分别向甲、乙、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丙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均在2008年3月7日。

【问题】1.该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可否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该案管辖权?为什么?

3.该案最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四、1.答:甲区和乙区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第34条,因继承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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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他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区是被继承人王老汉死亡时住所地,乙区是房屋的所在地。

2.答:可以,理由同上。

3.答:最终由应甲乙两区的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为都有管辖权。

5、甲市夏天贸易公司与乙市天厦公司在丙市签定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天厦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夏天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夏天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15日内发货,由夏天公司送货上门,交货地点为天厦公司在丁市的仓库。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后由于夏天公司所交的空调质量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天厦公司将夏天公司诉至乙市人民法院。乙市人民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到丁市人民法院。丁市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又将案件移送给丙市人民法院。丙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夏天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丙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夏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问题】1.天厦公司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2.丁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丙市人民法院的正确做法是什么?夏天公司对丙市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如何处理?

。。五、1.答:根据《意见》第24条“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规定,夏天公司与天厦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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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协议管辖的内容无效,所以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天厦公司不能按协议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交货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双方关于管辖的协议无效,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应该使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即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地为丁市,被告住所地为甲市,所以天厦公司可以选择向丁市或者甲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2.答:丁市人民法院的做法不正确。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次将案件移送。若认为自己对案件也无管辖权,应将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答:对于夏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意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之内,向丙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依法应作出终审裁定,终审裁定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即为该案的管辖法院。

2002年8月同一个省的A市甲区百货公司与B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一份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在A市丙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驻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冰箱厂要求提高定价,百货公司不同意。冰箱厂停止供货。2006年5月12日百货公司向B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8月13日,百货公司又向A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区法院同时于5月16日立案,发生管辖权争议,于是丙区法院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问:1.本案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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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哪些?为什么?

3.本案指定管辖是否正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本案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为什么?

解析:无效。因此,协议管辖,即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法定管辖的情况下,从多个有管辖权法院确定其中之一作为纠纷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选择的法院必须确定、唯一。法律依据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条、第24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4915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哪些?为什么?

解析:B市乙区和A市丙区法院。

因为,本案中的协议管辖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根据民诉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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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B市乙区和合同履行地A市丙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htm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4915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本案指定管辖是否正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不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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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省内的A市丙区法院与B市乙区法院的共同上级不是A市中院,而是省高院。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本案应该如此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htm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4915

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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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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