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暨吉林省社科联第三届优秀成果奖评奖方案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最高奖。
根据1998年吉林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和2003年省社科联六届二次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吉林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的决定》,拟于2010年5月启动吉林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暨吉林省社科联第三届优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社科优秀成果评奖,引导、激励我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研究和解决我国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不断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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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选范围
凡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 月31日公开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等,均可申报。未曾公开发表,但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被有关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企业采纳,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咨询方案、调研报告、论证报告等,亦可参评。
三、奖项设置
1、奖励类别: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设著作类、论文(包括咨询成果)类。
2、奖励等级: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每类设一、二、三等奖。
3、本届拟设奖项数比上届适度增加,同时设立组织工作奖若干项。
4、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设著作、论文两类,每类不设奖励等级。
四、组织领导
1、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审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社科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省委宣传部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2、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评奖方案和评奖细则,审查评奖程序,审定获奖成果及等级,受理投诉等。省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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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聘请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
3、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学科组由本学科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评选本学科报送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成果。
4、省评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省评奖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
5、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评审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省社科联主席团,审定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 五、评奖程序
1、实行三级评审制:初级评审、学科评审、评审委员会终审。
2、终审成果向社会公示。 六、奖励办法
1、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2、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由省社科联颁发获奖证书,不发奖金。
3、同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只颁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证书。
七、评审过程
1、5月上旬组成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评奖方案》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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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月份成果申报。 3、7月份初级评审。 4、8月份学科评审。 5、9月份评审委员会终审。 6、10月份公示。
7、12月份召开颁奖大会。颁奖大会与2010年学术年会一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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