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公司技改技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煤龙化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改技措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达到技改技措的预期效果,保证技改技措的安全、经济实施。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改技措是指在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为达到增加公司管控业务范围内一切事物的效能、提高管控能力、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采用国内外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等进行的改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技改技措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技术设备部是公司技改技措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技改技措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应结合具体情况,建立以主管副经理领导下的技改技措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对本分公司技改技措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技改技措管理办法。
第三章 原则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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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技改技措的原则
(一) 技术进步原则。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以扩大再生产、安全高效、节能降耗为主的原则。
(二) 从实际出发原则。采用既适合企业实际情况,又能带来良好经济效益的技术方案。
(三) 资金节约原则。针对企业的薄弱环节改造,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急需的地方。
(四) 全员参与原则。集思广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号召全体员工参与到企业的技术改造当中。
第九条 技改技措的内容
根据上级公司技术设备部制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技改方案Word文档表样,要求所属分公司按照此表样逐项填写技改方案内容。
第四章 项目分类
第十条 技改技措项目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重点技改项目和一般技改项目
(一) 重点技改项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重点技改项目:
1. 根据实际情况需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技改项目。
2. 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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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般技改项目
一般技改项目是指除重点技改项目外的技改项目。
第五章 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技改技措计划的编制
(一) 编制年度技改技措计划时,应依据公司技术设备部及其上级部门对年度计划编制的要求及分公司安全生产、稳定运行的实际需要,从本身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并进行系统性考虑,避免重复性改造;
分公司应对技改技措项目的申报要有严肃性,公司职能部门对其必要性认真考虑,充分考虑技改技措项目的技术可行性、适用性和效益性等。
(二)充分考虑技改技措项目实施的可能性,以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率。
(三)年度技改技措计划中在本年度未实施完(一个项目只实施了一部分)的技改项目,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但需按年度计划的申报要求重新申报项目的未完成部分,并在说明材料中予以说明。
(四) 年度技改技措计划由各分公司申报,报公司技术设备部审核,由经营管理部汇总,报公司技术设备部审批。
(六) 各分公司依据公司下达的文件或通知,在要求的时限内向公司技术设备部申报下一年度技改技措计划,同时附技改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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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项目的文字说明(说明技改前的状况、技改的必要性、技改后所达到的预期效果、技改内容及资金预算等)。
第十二条 年度技改技措计划的审批
(一) 公司技术设备部根据各分公司申报的年度技改技措计划,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研。
(二)公司技术设备部组织召开年度计划初审会。
(三) 审核通过后的年度计划,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计划管理部门汇总,报龙化技术设备部审批。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的调整
(一) 当龙化公司以文件或通知等形式要求对年度技改技措计划进行调整时,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应按要求及时调整并申报。
(二) 对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实际情况急需进行技改的计划外项目,由各分公司申报到公司技术设备部,将实际调研、审核,并向龙化技术设备部单独呈文申请,待批复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六章 月计划及方案
第十四条 分公司应在下达的年度计划范围内,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在提前三个月所在月份的5日前向公司技术设备部报送技改技措计划及相应技改方案(电子版及纸版)。
第十五条 公司主管根据分公司编制的技改方案,认真做好项目方案的优化和确定量准价实的投资估算,方案中要说明技术的来源及所采用的技术同各大院校、科研机构及同行业等进行比较的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15日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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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部门提交下月技改计划和技改方案,报送龙化技术设备部审批。
第七章 技改技措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严格按批准的月份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技改技措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委托设计的项目严格执行《中煤龙化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办法》,公司技术设备部负责组织对有关技改技措项目的设计委托。
第十八条 在技改技措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设备部指导、监督、检查技改技措的实施推进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与国家、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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