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XXX之委托,就其与被申请人XX市XX区XX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指派XXX律师代理申请人参与本案仲裁程序。
现代理人谨就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合法的劳动关系。
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XX日,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保持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申请人的劳动者权利。
申请人向贵委提交的被申请人向其发放的工帽、工服,证明了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其在中国XX银行XX分行开设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了2013年9月以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充分证明了自2013年9月起,申请人即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21日,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是被申请人却一直拖延,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的双倍工资。
三、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补缴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的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拒绝或不全部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应当为申请人补足社会保险或赔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合法的劳动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贵委采纳。
此致
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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