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度
一、首先接诊病人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病人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二、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所接诊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书写病历。并安排其进入下一诊疗环节,保证病人得到不间断的诊疗,防止在诊疗过程中出现拒治、拒收、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延误病人救治的情况发生。
三、门诊首诊医师针对非本专业疾病或无法明确诊断的病人,应指导患者到相应科室就诊,必要时可请其他科室会诊,被邀会诊科室的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书写会诊意见。
四、科室间对门诊病人的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主任,若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由首诊医师负责上报门诊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
五、急诊病人由预检分诊台护士分诊,确定为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及口腔科的专科病人由相应科室首诊负责,相应专业的医师为首诊医师;其他病人由院中急救首诊负责,院中急救医师为首诊医师,诊断明确并且须住院治疗的急诊病人,由院中急救首诊医师决定收住科室,有“急诊日”安排的,优先收住“急诊日”科室,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相关制度执行。
六、针对急性创伤、急性心肌梗死等重点病种及诊断不明确的病例,首诊医师应及时请相关科室急会诊,经会诊仍难以判断或处置的病人,由院中急救主任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
七、属需要抢救的急危重症病人,由院中急救当即组织抢救,院中急救医师有权邀请本院任何相关的医务人员参加抢救工作。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院中急救主要负责,所有的参与科室须按规定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八、急危重症病人实行“先抢救、后付费”,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九、院前急救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转归或去向记录备查。
十、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的责任。
会诊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当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申请单。应邀医师要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书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患者,可到专科检查。
三、急诊会诊: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提出,院区内急会诊时间小于10分钟,院区间急会诊时间小于1小时。
四、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五、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确定参加科室及会诊时间,由医务部通知有关人员参加,院内会诊由申请科室的主任主持,医务部派人参加。
六、院外会诊:本院诊治有困难的疑难危重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审批《外请专家申请表》后,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专家及时间。必要时可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七、门诊会诊:由门诊医师提出,门诊管理部门负责,门诊会诊应在患者就诊当日完成(不含多种疾病多科治疗的患者)。
八、任何会诊均应做好会诊前准备和会诊记录,住院病人记录在病历中,门诊病人记录在门诊病历手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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