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12年8月
为了确保我校老母村学生的安全生活、安全学习,让学生\"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与家长签订此协议书。
一、 实用对象:老母村的全体学生
二、 统一时间:
1、 住校生
周日下午5:30进入校园,周五下午15: 30离开校园.(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2、非住校生
早上7:50进入校园,10: 40离开校园,中午11:30 进入校园,下午17:00离开校园,晚上6:50进入校园,20:30离开校园。(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三、明确责任,共同配合。 1、住校生
家长于周日下午5:30将子女送进校园交于班主任,周五下午15: 30到学校接子女回家.(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2、非住校生
家长早上7:50送子女进入校园,10: 40接子女离开校园,中午11:30送子女进入校园,下午17:00接子女离开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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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6:50送子女进入校园,20:30接子女离开校园。(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3、家长负责每天学生的作业监督,在家期间的安全有家长负责,与学校无关。
4、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5、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第6条处理。
6、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应赔偿的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7、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 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发生; (3)学校己明确规定,而学生或教师仍然去做,而发生伤害的。
8、学生放学后应立即出校同家,非学校或教师的原因造成学生在校滞留、 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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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何责任。住校生星期日晚未到校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9、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
10、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组织人与学校应负相应责任:因学生不昕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时间,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校,学校(班主任)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1、学生、教师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内骑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2、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火炮、玩锐刀钝器,因玩有关物品发生伤害,有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则或者受害者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清醒而不制止的,教师和学校承担责任。
13、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就餐.在校外就餐、住宿发生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属学校或后勤人员失误造成的后果由学校或相关人员负责。
14、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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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若隐患不能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没有消除又未设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责任, 学生、教师明知有危险,而私自行动,造成伤害,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15、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边洗澡、游泳,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6、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17、己投保的学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不愿参加保险的学生,学校教师与监护人签定保证书。
18、传染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发生后,受到伤害的一方,如果不愿协商解决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单位上诉。
19、本协议由学校教师讨论通过,自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学生、教师在该校学习、工作期间。
20、本协议有关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为准。
甲乙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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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小百户镇老母小学(章)
班主任签名
科任教师签名
乙方:(家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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