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标准水利行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22〕346号〕和《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根本标准》〔AQ/T9006-2022〕,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工程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工程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工程法人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外部评审得分总分值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工程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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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工程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工程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工程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方法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二级和三级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工程法人〕概况及平安管理状况、根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措施、以及整改工程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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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在筹划、实施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效劳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的结果,提出外部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二〕地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三〕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第九条 申请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要求标准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设立有平安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平安生产行政许可。
〔三〕水利工程工程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到达平安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网〕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到达平安要求。
第十条 水利部对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外部评审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是经水利部考核确定、具体承当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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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外部评审
〔一〕评审单位依据《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采用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观察和记录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二〕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工程法人〕概况,平安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清楚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外部评审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水利部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到达申请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揭发证。
第十四条 外部评审未到达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根据实际到达的等级,确定申请单位的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 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良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单位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等级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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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对取得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水利部可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一级单位抓稳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良,未取得证书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平安问题,持续改良,不断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是表达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 取得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平安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工程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工程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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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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