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
为了进一步搞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工作郊率,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现将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设计质量通病,并在网上发布,以期引起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重视,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对出手的勘察设计文件严格把关.
现将近段时间以来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和设计质量通病汇总如下:
一、建筑专业
1。1设计深度
1.1. 1总平面图
1。1。1.1未表示基地周围环境及建筑物的相互关系,未注明道路宽度、基地及建筑物各出入口的位置以及建筑物间防火间距等。
1.1。1.2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符合要求,如环形消防车道距建筑物距离不够、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不够、尽端式消防车回车场面积不够等。
1。1。1。3场地竖向布置图一般均未作设计或仅作简单示意,设计深度达不到施工所需要求。
1.1. 2设计总说明
1.1。2.1未明确说明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容易积水部位的防水设计及外墙饰面的防水设计。
1。1。2.2建筑概况中未注明住宅的套型及户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及住院部的床位数、旅馆的客房间数及床位数:厂房(库房)类建筑未说明其生产(储藏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未正确说明.
1。1.2。3未对新型建材的施工工艺作详细说明。
1.1.2.4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未明确说明由其它专业公司承担的单项设计的有关情况,如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屋面工程(玻璃、金属、膜结构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等,应在总说明中明确有关技术要求做好衔接协调工作,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土建应有配合尺寸。
1.1. 3平面图
1。1。3.1需注明每层建筑面积及图中防火分区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时,应画出防火分区简图,且提交审查时应提供此图(特别是形状较复杂者,更应标注清楚,以明示设计意图);大型或复杂工程还应说明地下或地上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范围。
1.1。3.2绘图图例及绘图线型不规范。
1。1。3.3卫生间卫生器具数量未按规定设置,公共卫生间未设前室。
1.1.3.4教学楼、办公楼、业务楼主要用房门洞宽度仍采用900mm宽,应改为1000mm宽.
1.1. 4剖面图
1。1.4。1剖切位置不在重要及复杂部位;有时剖面图数量较少,未清楚交代应表达内容。
1。1。4。2未在剖面图中明确标示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下沉部位。
1.1. 5详图
1.1.5.1详图不详,其细部构造未能说明清楚,有时图例绘图错误。建筑图上不宜表示结构的配筋图(宜在结构图上标示),确需表示配筋时,建议在同一张详图上单独绘制,并与结构图中相应的配筋图保持一致。
1.1. 6其它
1。1。6.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得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强制性条文)。
1.1。6。2设计图中仍在使用国家已禁用限用的旧产品,如纸胎沥清油毡、部分普通钢窗、油性溶剂型墙体涂料、PVC塑料油膏、聚氯乙烯、107胶、106涂料及实心粘土砖等。
二、结构专业
2.1勘察报告
2.1。1报告中提供的基础设计计算参数中,各项承载力参数请配合GB50007—2002的计算参数,应提供特征德而不是标准值。
2。1.2勘察报告平面图应有平面座标,地形标高,平整标高,建筑物定位控制尺寸等,应符合GB50021-2001第4.1.11条的规定.
2.1.3根据规范GB50021—2001第12。1。2条的规定,水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2件。
2。2设计深度
2。2.1设计中如有人防地下室的,应在图中注明,并应与之配合好,避免矛盾,人防地下室按相关规定另行送审。
2.2.2屋顶如有网架,应提供网架节点的内力,并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提供相关计算资料及施工图。
2.2.3有吊车的厂房,应提供吊车梁及牛腿的设计依据。
2。2。4单体设计中没有基础和地下室部分的图纸,应在单体设计中加注说明(如:基础及地下部分另见XX图).
2.3设计标准
2.3。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现行有关规范,应在施工图中标明工程合理(或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材料及构(配)件技术规格指标、规范规定以外的设计话荷载,另建议在设计图中标明基础设计等级、抗震设防分类、基本风压、设计图中的各层使用荷载等.
2.3.2根据规范GB50010—2002等4.2.2条,钢筋种类应表示为HPB235(φ)和HRB335(□),而非□、□级。
2。3。3根据规范GB50010-2002第4。2。2条的规定,热轧钢HPB235(Q235)的公称直径d的范围为820mm,设计受力钢筋如仍采用6(如梁的箍筋)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应加以注意。
2.4地基基础
2.4。1设计如采用预应力管桩基础,设计中应根据规范DBJ/T15—22—98第3.0.1条补充管桩
的抗裂抗弯的分类标准,并应按规范GB50007-2002的附录Q的Q.0.10条注明静载荷试验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值.
2.4。2设计如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应按照东莞市建设局东建函[2003]7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
2.4。3根据东建字[2002]62号和82号文件,需办理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应提交工程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2。5结构选型与布置
2。5.1规范BG50011—2001第3.4。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但由于GB50011-2001只对不规则进行了定义,而对特别不规则、严重不规则并未明确界定,设计中如采用了不规则的结构体系,请在送审资料时补充说明设计中采取的措施,以便审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
2.6结构计算
2。6。1计算数据
2。6。1.1送审数据请用数据光盘完整备份,与施工图应完全对应。尽量使用光盘替代数据软盘,并且将全部数据及结果文件完整备份(因为目前各软件换版过于频繁,完整备份方便审查,对一些计算量大的工程,可节省审查时间)。
2.6。1.2多个工程的资料刻录在同一光盘时,应分别建目录;不要把同一工程的新、旧数据都拷贝到光盘中(只拷贝与施工图一致的);有些排架结构有多个轴线的计算时,应分开目录拷贝,并应标注清楚,且在计算书上注明光盘中对应的数据文件名称。
2。6。2计算书
2.6.2。1字不能太小,尽量不重叠(必要时梁、柱可分开打印),以避免审查人员因看不清而耽误时间。
2。6。2.2应将基础计算的各荷载效应组合打印齐全,在无沉降计算的请况下,应提供荷载效应标准、基本两种组合。
2。6.2.3部分设计师利用程序进行天然地基基础计算,将“柱1~柱X都打印出来,担在计算书中未标明与施工图对应的基础编号,不便于审查人员查找,影响工作时效。设计人员提供典型基础的计算资料即可。
2。6.2。4有些设计单位将各楼面配筋归纳输出(如2—6层)一张结果,此结果应保证能将各层梁的最大配筋包络在内。
2.6。2.5各软件都有专门的文本文件提供计算参数,设计人员应熟悉软件文本,直接应用,不必再另外制表逐一填写,以免错填。
2。6.2。6有些高层建筑下部为大底盘地下室,主体与地下室分开计算时(甚至分开时段送审),请在用于基础设计的计算平面简图上标注清楚计算时考虑的荷载效应组合,涉及多个计算模型时,可手工将同一柱位的各荷载效应组合值标注在一起,并应说明清楚。
2。6。2.7采用PKPM—STS计算钢结构时,为减少设计人员负担,可不必全部打印结构文本文件PK11。0UT文件,只需打印其中基础计算文件.
2.6.3相关计算说明
2.6。3。1计算书与设计图不相符的部分,请设计人员在计算书中附加说明,以方便审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如:设计中做了简化处理的部位;整体计算软件的计算假定对某些构件不适应,设计人员已手工计算或采用其他辅助软件计算,或者施工图中考虑了加强措施等。
2。6。3.2对计算存在的超限信息,设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调整的说明,便于审查人员及时了解设计人员的想法。
2。6。3。3对一些超越规范的计算结果,如高层周期比、位移比超限时,设计人员若有充分理由认为可不必调整时,应在计算说明中陈述清楚。
2.6.3.4特殊荷载(与规范取值不同)应标注清楚;用于计算的一些重要荷载如地下水浮力、人]防导荷如何考虑的应表示清楚。
2.7结构构造措施
2.7.1建议在结构图中表示建筑图中的各大样配筋,如阳台栏杆,屋顶女儿墙及雨蓬大样等。
2.7。2根据GBJ15—88第2.2。10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生活水池不得利用建筑物本底结构,结构设计中应有相应措施。
2。7。3混凝土结构平面长度超过GB50010—2002第9。1.1、9。1。2条的规定时,宜按GB50010-2002第9。1。3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建议在设计中注明采取的相关措施(如加设后浇带、加强带或采用添加剂等)
三、建筑给排水专业
3.1设计深度
3.1。1总平面图
3.1.1.1应绘出各建筑物的外形、名称、位置、标高及指北针。应清晰标示单体建筑轮廓线、道路边缘线、道路中心线及各种管线.原则上应能突出本专业的各种管线,以方便施工。
3。1。1。2出图比例应适当,所有字体的大小应能清晰识别,以便于施工。
3.1。1.3应提供小区周围的市政给排水的相关资料。如:市政给水管道的压力、管径;市政排水管道(渠)的位置、管径及标高等。
3.1。1.4应注明给水管的管径及埋设深度(或敷设的标高);应标注排水管的长度、标高、坡度及水流坡向,应标明各检查井的内底标高及所处路(地)面的标高。
3.1.1.5采用国家或地方性的标准图集应采用最新版本。
3.1。2设计总说明
3.1.2。1应标明设计依据及设计范围.
3。1。2.2凡不能用图示表达的施工要求,均应以设计说明表述;需要特殊说明的可分别列在有关图纸上。
3。1.3平面图及系统图
3。1.3。1应标明各层平面(包括屋顶平面)的主要轴线、房间名称及标高.应标明防火门(窗)及防火卷帘的位置及防火等级。
3.1.3。2应绘出给水排水、消防给水管道平面布置、立管位置及编号.
3.1。3。3应绘出系统轴测图或展开系统原理图。图中应标明立管和横管的管径、立管编号、楼层标高、层数、仪表及阀门、各系统编号、各楼层卫生设备和工艺用水设备的连接、排水立管检查口及屋顶通风帽等距地(板)的高度。
3.1。3.4泵房、水池、卫生间等给排水设备及管道较多处,当平面图不能交待清楚时,应绘出局部放大平面图.
3。1.3.5应标明各层灭火器的放置地点及配置容量.
3。2消防部分
3.2。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以下简称《低规》)第8.7.7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7。6。9条规定,应进行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并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版)的相关内容,具体设计灭火器配置的位置、数量型号。
3。2。2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根据《低规》8.6。3条的规定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3.2。3室内消火栓箱应根据《低规》8.6。2条和《高规》7.4.6。7条的规定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3.2.4根据《高规》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并符合要求。
3。2.5消防水池的贮水量应符合《低规》8.3。4条和《高规》7。3。3条的规定。
3.2。6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和数量应符合《低规》8.3.2条和《高规》7.3。6条的规定。
3。2.7高层建筑消防系统设置水泵接合器应符合《高规》7。4.5条的规定。
3.2。8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合《高规》7.4.6条的规定。
3。2.9根据《低规》第8.8.2条的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3.2。10对于采用气压罐代替高位消防水箱的,设计图中要求注明能满足室内消防系统的贮水量和压力.
3.2。11每层面积超过30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 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对于由商铺组成的商店建筑,若总面积超过9000 m2,无论怎样分区,均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若总面积不超过9000m2,且各个防火分区面积均≤2500 m2时,则可以不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3。3给排水及其他部分
3。3。1设计图纸必须按现行相关规范来设计。
3.3。2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3.3.3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屋顶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若一定要露天设置,则池(箱)体必须加设保温层.参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1条及其条文说明。
3.3。4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粪便污水须经化
粪池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3。3。5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3.3。6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3.3.7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
3.3.8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参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7条的规定。
3.3.9给不管道不得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及排水沟内,参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5.10条的规定。
3.3。10架空排水横管布置在变配电房、电梯机房内,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3条第3项的规定。
3。3.11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逢、变形缝、烟道及风道,参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3条第4项的规定。
3.3.12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参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3条第6项的规定。
四、建筑电气专业
4.1设计深度
4。1。1设计总说明
4。1.1.1建筑概况未加阐述或阐述不全,建筑概况内容应包括建筑物的高度、面积、层数等内容.
4.1。1.2非民用建筑应注明生产或储存物品的危险等级。
4。1。1.3应注明本工程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具体做法参见国标图集02D501-2;居住类建筑应注明洗浴设备的设置情况,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4。1。1.4应注明本工程建筑物总的计算负荷与计算电流。
4.1.1。5采用国家或地方性的标准图集时,应采用最新版本。
4。2供配电系统
4.2.1配电导线截面的选取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2.2.2条,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2.2配电系统的保护线(PE线)的截面选型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2。2.9条设计。
4.2。3民用建筑配电系统中,单相负荷为主的,配电系统的中性线(N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
4。2。4电源由室外引入时,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6。0.10条的规定,在建筑物引入处应设隔离电器。
4.2。5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1。2条,配电系统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4。2。6住宅(宿舍)类建筑的配电系统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56—1999)第6。5.2.条的规定.
4。2.7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7.4。1条的规定,中小学教室应设置专用黑板灯,且应在图中注明其型号等技术参数。
4。2.8二级负荷的二路供电电源至少应引自不同变压器母线。
4。3建筑防雷
4.3。1防雷设计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为准。
4.3.2建筑防雷措施(包扩屋面避雷网格尺寸、防雷引下线间距等)应按确定的防雷等级,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的有关规定设计。
4。4消防电气
4。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火灾深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有关规定设计,在强、弱电井、封闭或敞开的楼梯间(包括自动扶梯)、防烟楼梯间前室等部位应设火灾深测器.
4.5其它部分
4。5。1变配电房上方不得有水管穿越,变配电房不得与水池相邻;变配电房疏散出口应符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953-94)的相关规定。
4。5.2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相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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