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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教辅及习题第4章

2023-06-15 来源:客趣旅游网
第四章 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保障

主要内容与重点

本章主要讲述以下7部分的内容:

(1)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的概述:重点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 我国保护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重点介绍计算机犯罪的罪名以及我国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包含《网络安全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

(3) 我国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出发介绍涉及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及条款。

(4) 电子签名法:重点介绍电子签名法的适用前提与适用范围、法定要求以及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制、电子签名依赖人的行为规制。

(5) 电子合同法律规范:重点介绍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以及电子合同的应用规定。

(6) 电子支付法律规范:分别阐述国内外有关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并重点阐述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电子支付规范。

(7) 电子商务物流法律规范:介绍《邮政法》和《电子商务法》对物流配送的相关规定,并阐述了信息产品交付的法律规范。

(8) 电子交易过程中法律责任归属:讲述了电子商务中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系统掌握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保障的基本内容。

学习流程

本章学习流程见图4-1。

联合国电子商务法的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概况沿革及发展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我国涉及计算机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我国保护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我国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国涉及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我国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法规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电子签名的有关概念电子签名的适用前提与适用范围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保障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法定要求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制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行为规制电子合同的有关概念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外有关电子支付的立法电子支付法律规范我国电子支付立法安全要求实物产品配送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物流法律规范信息产品交付的法律规范损失赔偿电子商务中的民事法律责电子交易过程中法律责任归属任电子商务中的刑事法律责任

图4-1 学习流程

考核要点提示

1.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方面。

(1)市场准入。这是电子商务跨国发展的必要条件。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通过的有关电信及信息技术的各项协议均要求成员国开放电信市场,实现贸易的自由化。

(2)税收。因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给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困难。美国主张对网上交易免征一切关税和新税种。1998年5月20日,WTO第二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少一年内免征互联网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网络税收问题将成为新一轮贸易谈判的重点之一。

(3)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商务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数据电文签订的,对数据电文的效力问题,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对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法律效力,也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4)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点,电子支付的产生使货币有形流动转变为无形的信用信息在网上流动,这种方式,会极大地影响到国际商务活动和银行业,而现行的法律则难以满足电子支付的需要。

(5)安全与保密。安全与保密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涉及到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特别是网上交易涉及个人资料和数据给予保护,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已先后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以保障网络传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对网上作品的保护、域名和商标等问题以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WITO版权条约》和《WIT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这两项条约被称为保护互联网版权条约。在新一轮的WTO谈判中,网络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将成为电子商务谈判的一个重要内容。

(7)网上争议的解决。网上争议解决是电子商务交易正常运转的主要环节,需要明确争议解决的基本程序和具体步骤。

2. 我国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

(1)2005年4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称《电子签名法》),2019年4月23日《电子签名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签名、数字认证的使用范围。《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第二次修正进一步扩大了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删除了原有不适用于“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的限制。

(2)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新消法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形式的购物中除明确列举的例外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表述。同时,新消法对于使用格式条款、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 2015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4)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 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EB/OL]. 2015-04-25[ 2019-08-31]. http://www.gov.cn/xinwen/2015-04/25/content_2852914.htm.

事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办法》并规定了申请许可证的最低门槛:在全国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拟在一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00万元。

(5)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颁布。这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一部重要的电子商务综合立法,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以及电子商务发展中比较典型的问题,都做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6)2018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

2

定》(简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对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管辖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设置,覆盖了《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列举的全部4种电子商务经营者类型,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三种类型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管辖;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作出了双重管辖的特别规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精神相吻合,更加符合执法实践的要求和电子商务的经营特点,

3. 什么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使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的表述与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中译本)》提出的电子签字概念基本相同:“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的使用要注意其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适用前提:鉴于电子签名的推广需要有一个过程,《电子签名法》没有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中必须使用电子签名,而是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同时明确规定:当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后,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使用排除法确定了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考虑到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电子签名法》规定在一些特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不适用关于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书包括3个方面(第三条第3款):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扩大了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删除了原有不适用于“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的限制。这一修正是根据我国电子签名应用推广的具体情况修改的。

4.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哪些区别,如何保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若要在交易活动中使用电子合同,也必须同时具备传统合同的4个要素,电子合同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

(1)合同内容: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没有区别。

(2)合同载体:使用数据电文作为电子合同的载体,通过屏幕进行显示。

(3)合同签名或盖章: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盖章代替传统合同的签名或盖章。而且,电子签名或电子盖章通过加密方法将合同的各个要素连接为一个整体,实现了传统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4)合同文本的交换方法:使用安全的电子通信交换电子合同。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EB/OL]. 2018-12-26[2019-09-03].

http://home.saic.gov.cn/fw/zcjjd/201812/t20181226_279716.html.

在电子合同的安全应用中,必须解决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数据电文符合原件要求和数据电文符合文件保存要求的问题。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了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符合原件要求的规定: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符合文件保存的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六条针对数据电文的存储要求设立了一套替代规则,这些规则是建立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基础上的。其中,第一款仅仅重复了第四条所规定的一项数据电文“书面形式”的条件;而第二款与第五条的第二款又非常接近。第三款的意图在于涵盖可能要存储的全部信息。除了数据电文本身的内容外,还包括了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即用以确定数据电文相关情况的传送信息。这一规定比传统的纸质文书要严格。

5. 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是如何规制的?

虽然我国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展很快,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认证服务的差异化程度无法全面支撑我国网络可信的应用需求。网络应用已经深入应用到金融、政务、电子商务、教育、交通、社交等各个行业中,包括在线支付、社交应用、手机导航等。应用类型及应用场景的多样化趋势需要有多样化的身份鉴别和安全认证。如小额支付可以免密支付,大额支付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鉴别后才可进行;又如用户在常规应用上登录只需要简单身份鉴别即可,而在高安全应用上登录需要提高身份鉴别强度。目前电子认证的成本和易用性都不满足上述简单的应用需求;而部分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由于缺乏评估保障和赔偿保障,其安全程度也无法满足上述高级别的安全应用需求。

(2)单一鉴别技术面临不断发展的安全威胁。我国认证机构所采用的鉴别技术主要是密码算法,MD5和SHA-1杂凑算法一直作为最为广泛应用的密码算法应用在金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领域,但这两个算法已被宣布存在安全隐患。广泛用于保护互联网上数据传输安全的SSL协议,其安全隐患的存在可能使用户受到各种极具破坏力的网络攻击,其中,中间人攻击(Man-in-the-MiddleAttack,简称MITM攻击)就是非常危险的一种攻击方式。目前,互联网用户也已经广泛接受使用互联网身份服务,如互联登录4普遍使用的是OAuth授权技术,但目前我国互联网身份服务的应用范围还非常有限。首先,互联登录范围还只局限于互联网中的商业应用,还没有涉及到电子政务、金融等领域。其次,在互联网行业,互联登录也只局限在一些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之间,对专业身份提供商的鼓励机制还不足。开放平台提供商只限于一些大型的互联网公司,也还没有形成专业的身份服务提供商,因此互联 4

互联登录是指采用某个网络身份登录其他互联网应用。身份管理系统可在用户授权的基础上将用户部分信

息提供给需要登录的应用。互联登录可以帮助用户免去注册的麻烦,同时用户将账户只交给可信的开放平台提供商管理,降低身份信息泄露的风险。

登录推广的内生动力还需要加强,行业标准和规范还待制定。

(3)电子认证服务的互联互通仍存在一定困难。目前我国的CA机构大都根据自身的技术及安全能力为用户提供若干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服务,但是各CA机构对于电子认证服务的安全等级划分、证书策略制定等都各不相同,不同系统间身份管理的安全要求和责任追溯也缺乏统一认可的标准,身份管理服务大多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机构之间普遍存在彼此不信任的情况。而且我国CA机构对用户承诺的赔偿额也远小于国际CA机构的标准。因而对于最终用户来说,一张证书只能在一定地域或一定业务范围内才能使用的尴尬局面并没有大的改变。而且,我国与国际上不同国家认证的互联互通也推进的比较缓慢。

(4)绝大多数认证机构处于亏损状态。建设一个标准的中型认证机构需要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维持这样一个认证机构需要30~50人。从证书发放的情况看,证书发放数量的差别很大,从100万张到1亿张不等。其中,收费证书仅占40%。对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调查表明,在正式对外发放的数字证书中,占绝大部分是针对个人用户的,主要应用于安全邮件和网上炒股;其余则发放给商家和网络服务器。个人用户的数字证书收费很低;发放给企业用于企业安全电子邮件、企业身份识别的证书以及服务器证书,一般每年年费也仅在1200元左右。如此庞大的开支和少量的收入,使得全国36家的认证机构中,仅有10%实现盈利。而且,在这10%的盈利认证机构中,主要的认证业务盈利情况不太理想。

综合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 1996年12月,联合国第51次会议通过 。

A. 《电子签名示范法》 B. 《电子商务示范法》

C.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D.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 (参考答案:B。参见教科书4.1.1) 2. 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法律是: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空间管理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管理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参考答案:D。参见教科书4.2.2)

3. 国电子商务领域一部重要的电子商务综合立法是 。 A.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参考答案:B。参见教科书4.3.2)

4. 世界上最早的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项立法是 。

A. PSD2

B. 《统一商法典》

C.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D. 《电子资金划拨法》

(参考答案:D。参见教科书4.6.1)

二、多项选择题

1. 从近年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范围来看,其主要内容有 。

A. 市场准入 B. 税收

C. 电子商务合同 D. 知识产权

(参考答案:A,B,C,D。参见教科书4.1.2)

2.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

A. 综合性法律

B. 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

C. 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D. 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参考答案:A,B,C,D,。参见教科书4.3.1)

3. 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第11条规定了电子签字依赖方的行为有 。 A. 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字的可靠性;或 B. 在电子签字有证书证明时,采取合理的步骤: C. 核查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销;以及 D. 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

(参考答案:A, B,C,D。参见教科书4.4.5)

4. 传统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有 。

A. 合同内容 B. 合同载体

C. 合同签名或盖章

D. 合同文本的交换方法

(参考答案:A,B, C,D。参见教科书4.5.1)

5. 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金融机构处理消费者隐私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而又严格的规定,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

A. 金融隐私规范 B. 安全保护规范 C. 防范借口访问 D. 信息安全规范

(参考答案:A,B, C。参见教科书4.6.1)

6. 以下属于违约责任的有:

A. 继续履行 B. 赔偿损失 C. 定金罚则 D. 支付违约金

(参考答案:A,B, C,D。参见教科书4.8.1)

三、判断题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这是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引

领规则制定的一次有益尝试,是我国在联合国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制定中第一次取得的实质性突破。。

(参考答案:对。参见教科书4.1.1)

2. 我国的计算机安全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 (参考答案:错。参考教科书4.2.1)

3. 《网络安全法》第一次提出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的基本原则。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

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参考答案:对。参见教科书4.2.2)

4. 2009年12月通过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最低限度的个人数据保护

标准。

(参考答案:对。参见教科书4.6.1)

5. 寄件人可以根据物品的重要性,自主选择经营者网站上保价或不保价递送服务品种。 (参考答案:对。参加教科书4.7.4)

四、填空题

1. 201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

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的提案。该技术指引对网上争议解决的基本流程, 、 和 等提出了指引性要求。

(参考答案:相关管理人、争议解决平台、中立人。参见教科书4.1.1)

2. 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可以

从五个方面加以设计,即基础标准、 、 、 和EDI标准。 (参考答案:安全标准、交易标准、服务标准。参见教科书3.1.4)

3. 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

子签名、数字认证的使用范围。 (参考答案:《电子签名法》。参见教科书4.3.2)

4. 传统的合同形式有 和 。

(参考答案: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参见教科书4.5.1)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简称《解

释》)首度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一是 ,二是 。

(参考答案:交付权利凭证、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参见教科书4.7.3)

五、电子商务术语翻译

1. WTO

(参考答案: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贸组织。参见教科书4.1.2)

六、名词解释

1. 电子签名

(参考答案: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

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参见教科书4.4.1)

2. 电子签名依赖方

(参考答案: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参见教科书4.4.5)

3. 电子合同

(参考答案: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电子签名,并利用电子通信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参见教科书4.5.1)

4.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参考答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参见教科书4.6.2)

七、简答题

1.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参考答案:

(1)国际立法的超前性。由于电子商务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各国还未及时地制定出系统的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的国内立法。联合国通过制定电子商务的示范法,指导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2)提供宽松、简约的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为适应电子商务交易高度自由化的特点,应尽量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

(3)电子商务立法修改的频繁性。和一般的立法不同,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会层出不穷,作为电子商务立法不可能一成不变,要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相适应,逐步完善。

参见教科书4.1.2)

2.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五个方面为?

(参考答案:

(1)电子支付活动中客户和银行权利和义务。 (2)信息披露制度。

(3)电子支付安全制度。 (4)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5)差错处理 参见教科书4.4.4)

3. 电子商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参考答案:(1)犯罪的高智能性。由于电子商务领域应用了大量的计算机技术和专业知识,因此说,犯罪的行为人大都具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有的甚至是网络技术和安全技术的专家,没有相关的技术知识难以完成犯罪。

(2)犯罪的隐蔽性强。利用计算机系统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处理的速度很快,行为人

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觉,而且容易销毁作案证据,使其罪行难以被发现和追究。对于已发的案件,有些单位担心报案会影响自己安全经营的信誉而隐匿不报。

(3)内部人员的犯罪的可能性较大。随着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完善,外部人员单凭计算机技术,破解电子商务安全保护的措施比较困难。电子商务系统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秘密信息后而实施犯罪,成功的可能性就要大的多。另外,因为内部有关人员掌管着数额庞大的资金,如果技术防范欠缺,管理疏漏,有些人就有可能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4)共同犯罪较多。电子商务是由多个社会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但又相互联系,组成了较为严密的体系。单个人实施犯罪较为困难,一般是多个部门的内部人员相互勾结,或者部门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作案。

(5)社会危害性大。电子商务系统积聚和流通着巨额的社会财富,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犯罪行为人一旦实施犯罪,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性。 参见教科书4.8.2)

4. 我国电子商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参考答案:

(1)盗窃电子资金犯罪; (2)电子商务诈骗犯罪;

(3)利用电子商务非法集资犯罪; (4)电子商务非法经营犯罪; (5)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走私犯罪。 参见教科书4.8.2)

八、论述题

1. 试论述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对平台经营者的规范是电子商务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共有13条直接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1)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的查验。实名登记是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鱼龙混杂情况严重,且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难以取证执法所提出的。《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经营者应当监督平台内经营者合法经营,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行为,平台经营者有权要求商户改正或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2)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的查验。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平竞争。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4)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的区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参见教科书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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