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发[2009]8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4 【实施日期】2009.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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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积极实施生态市建设战略,全面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9号)等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建筑渣土处理系统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优先推进建筑渣土源头减量,优先采用综合处理和资源化手段,优先保障建筑渣土治理投入,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建筑渣土处置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建筑渣土管理体制,确保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实现规范有序运行。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时间努力,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综合利用为主、海洋倾倒区倾倒为辅的建筑渣土处置方式全面构成,建筑渣土“两点一线”(即产生点、处置点、运输路线)的全过程监管制度逐步健全,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准入制度和价格标准基本统一,企业及行业的自律行为显著增强,建筑渣土乱排乱倒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等方式,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属地管理、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运行管理机制。 --坚持控源减量、利用为先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消减建筑渣土产生量,切实加强源头管理,积极引导和鼓励建筑渣土的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坚持重点突出、注重效果原则。结合当前建筑渣土处置工作的热点、难点,着力破解消纳场地规划建设、运输处置价格核准、部门联合执法等关键问题,提高处置工作的 2 / 6
整体成效。
--坚持督促检查、强化监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建筑渣土处置工作目标,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确保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工作到位。
三、主要任务
重点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科学指导,提升建筑渣土综合利用的处置水平。要高度重视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工作,切实转变观念,通过现有基础回填、绿化用土和制砖利用等资源化途径为基础,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城市景观堆土等方面强化工作,深挖潜力。同时市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制定出台相关激励扶持政策,做好建筑渣土产业化利用项目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二)源头控制,抓好建筑渣土产生点的日常管理。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建筑渣土主管部门提供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在工程建设预算中专门列支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用。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业务应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向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证》。施工单位要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工地必须采取封闭施工,对出入口路面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清洗专用水槽,配置必要的车辆高压冲洗设备以及专业保洁人员,杜绝车辆带泥出场,确保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三)大力整顿,确保建筑渣土运输市场的规范有序。建筑渣土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须取得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证》,并完备运输车辆过境、指定道路通行等手续。要加强建筑渣土陆上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按规定实行密闭化,安装 GPS 3 / 6
等监控设备,在运输作业时随车携带有效清运证件,按核定路线、时间将建筑渣土运至
经核准处置场所,禁止超载超速,避免沿途滴、漏、撒等现象发生。要加强从事建筑渣土水上运输船舶的适航管理工作,运输船舶必须具备相应的适航条件并按要求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倾废记录仪等实时监控设备,实行倾废申报制度,严格在划定的海域倾倒区内倾倒。还要做好建筑渣土运输中转码头审批和航道管理工作,各区原则上设置中转码头1到2座,要充分利用现有码头资源,新建中转码头以各区为主投资建设,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中转业务的码头必须经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门核准,中转码头经营单位要落实冲洗、保洁等防污措施,做到按章操作、安全运行。
(四)统筹规划,促进建筑渣土处置场所的合理布局。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城建工作计划,开展建筑渣土处置场所的核准审批和选址工作,做到建筑渣土消纳场所符合当前和长远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要拓展建筑渣土处置场所的建设渠道,做好海洋倾倒区选划工作,鼓励有关单位或企业依法建设建筑渣土处置场所,逐步构成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部新城以资源利用、海洋倾倒区倾倒为主的处置方式,其他各区除少量建筑泥浆可往海洋倾倒区倾倒外,根据自身条件,采用制砖、回填利用、山塘倾倒为主的多种方式的处置格局。
(五)强化督查,形成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建立陆上区域由市城管局牵头,水上三江区域由市水利局牵头、海洋区域由中国海监第四支队、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建筑渣土有关违法行为,真正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执法效能。特别是对建筑渣土在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无证、超载、偷排乱倒等违法行为,城管、建设、公安、海事、交通、海洋、水利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建筑渣土非法乱倒现象的发生。 (六)注重引导,完善建筑渣土监管工作的制度保障。在现有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发布出台《关于加强宁波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 4 / 6
城区建筑渣土监管工作的体制机制。制订出台《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政府
法规、规章,做到建筑渣土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照陆地处置和海洋倾倒等不同处置方式,测算制定我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运输和处置指导价,并以此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指导价的监管工作。还要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受理举报擅自倾倒、乱排建筑渣土等违法行为,举报一经查实,由市或区(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在市城管局设立办公室,并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部门间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沟通,确保我市建筑渣土处置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各区及相关管委会也应组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逐级分解目标任务,建立长效管理的组织保障体系。
(二)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及相关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减量化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方式,切实承担起建筑渣土处置的监管责任,认真抓好“两点一线”的过程监管,落实防污有效措施,督促经营企业规范运行,有效落实辖区内建筑渣土的消纳场地,合理调配辖区内建筑渣土的处置能力。此外,还要强化建筑渣土监管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确保监管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考核,提升监管水平。市城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工作的管理规章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开展督查行动,通报检查和考核结果。其中,对监管措施有力、处置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应督促其及时整改提高,以不断推进全市建筑渣土监管工作向前发展。
(四)部门联动,增强执法效果。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现场推进会等工作制度,及时通报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工作信息,推广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强相互交流和沟通, 5 / 6
加大协商、合作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活动,提高执法力度和强度,
严厉打击建筑渣土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共同促进的工作局面。
附件: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分解表 附件: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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