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板楼的认定办法
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4.1 规定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2. 规划设计方案
A座
长边长度52.50米,端边25.20米,建筑高度52.25米 长边 > 2 X 端边长度 高度 < 长边长度
可认定A座为板楼,且分长边与端边,应执行板楼建筑退让规定。 B座
长边长度 43米,端边 21米,建筑高度41.75米 长边 > 2 X 端边长度 高度 < 长边长度
可认定B座为板楼,且分长边与端边,应执行板楼建筑退让规定。
3. 北京市关于板楼建筑间距系数的相关规定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4.2.1中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0º~20º 20º以上~60º以60º 上 新建区 1.7 1.4 1.5 改建区 1.6 1.4 1.5
(2)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单栋建筑在两侧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在正南北向按照1.0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在本项目规划设计中,A座板楼端边对应北侧现状建筑长边。B座板楼端边对应北侧现状建筑端边,在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
设计通则中,对于上述两种建筑布置情况,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规划建筑应该执行的建筑间距系数。
参照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4.3.6规定
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应先按照间距系数核算后,对照本条规定取最大值;在没有建筑间距系数规定时,可直接取本条规定的相应数值。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A)
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B) 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C)
以上规定为居住建筑在相对边上有居室窗,另一建筑也同时开窗的情况下的六层以下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此条规定,适用于六层以下建筑,对于本项目面临的情况,依旧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可参考本条规定中对于端边对应长边及端边相对的建筑退让系数,请规划局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作出指导。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0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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