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
学研究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
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
泡沫等各类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进行验证灭火试验的成果;参考了美、英和澳大利
亚等国的有关标准规范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
属设计、科研、院校、公安消防以及使用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会
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
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的设置、灭火
器配置设计计算等。
鉴于本规范是初次制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
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累有关资料和数据,连同对本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寄
交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政编码
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0年10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
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
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
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
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
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
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
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
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
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
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
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
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
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
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大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
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
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l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5A │5A │3A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
│最大保护面积 │10 │15 │20 │(m^2/A) │ │
└───────┴─────┴────┴────┘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
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
│ │
│每具灭火器最小│8B │4B │1B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
│最大保护面积 │5 │7.5 │10 │
│(m^2/B) │ │ │ │
└───────┴─────┴────┴────┘
第4.0.3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
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
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
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
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 其顶部离
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
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l
┌──────┬──────┬──────┐
│ 灭火器类型 │ │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 │15 │30 │
├──────┼──────┼──────┤
│中危险级 │20 │40 │
├──────┼──────┼──────┤
│轻危险级 │25 │50 └──────┴──────┴──────┘
第5.2.2条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
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2
┌──────┬──────┬──────┐
│ 灭火器类型 │ │ │ \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
├──────┼──────┼──────┤
│严重危险级 │9 │18 │
├──────┼──────┼──────┤
│中危险级 │12 │24 │
├──────┼──────┼──────┤
│轻危险级 │15 │30 │
└──────┴──────┴──────┘
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按本规范
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
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第6.0.1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哭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
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
计算单元。
第6.0.2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应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堆垛、
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6.0.3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K━━
U
(6.0.3)
式中 Q一灭火器配宜场所所需灭火级别,A或B;
S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平方m);
U一A 类火灾或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
准,平方m/A或平方m/B;
k一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l.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
燃气体贮罐的,k=0.3。
第6.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 =1.3k━━ (6.0.4)
U
第6.0.5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
Qe= ━━ ( 6.0.5)
N
式中:Qe一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或B;
N一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6.0.6条&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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