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车辆、物资出入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分公司车辆、物资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分公司财产平安,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出入分公司矿区的车辆和物资。
一、保卫科负责对出入矿区的车辆、物资进行统一管理。
二、保卫科要建立健全门卫工作制度,做好出入矿区车辆、物资检查登记工作,加强门卫管理工作。
三、所有机动车辆出入矿区,必须服从门卫值班人员检查,不服从检查或找借口不停车者,对驾驶员处100-300元罚款。
四、外购煤炭车辆驶入矿区时,由门卫值班人员根据磅房过磅单填写《上站煤炭登记表》后,报分公司经理审核通过后,方可入矿。
五、所有出矿物资必须持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物证相符后,方可驶出矿区;无《出门证》的,将扣留全部物资,并按偷盗行为处分。
六、下班时间、双休日,不办理《出门证》,分公司所有物资一律不准外出。特殊情况,须请示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
七、原则上《出门证》当日有效,过期交回保卫科重新办理。公路销售煤炭执行“一单对应一证〞的原则,即一个“提货通知单〞只开具一次《出门证》,根据所开数量,依次拉完为止。
八、《出门证》的办理程序:
1、凡出售给外单位或个人的材料、设备、废旧物资等,必须持分公司财务科出具的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
2、分公司确需外借给各业务单位的材料、设备,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经理签字后,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
3、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出加工、维修的材料、设备,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经理签字后,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加工、维修的成品返回分公司时,到保卫科办理注销手续,否则按未收回财物处理。
4、外单位到分公司购置煤炭时,由企业科出具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后,方可离开。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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