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理解
摘要: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国际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新规,即《巴塞尔协议Ⅲ》,作为金融危机后加强银行风险管理的改革方案。 关键宇: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一、对《巴塞尔协议Ⅲ》的认识
以2007年次级债危机为导火线,在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而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陷入衰退的两周年之际,世界主要国家的中央银行代表于2010年9月12日,在瑞士巴塞尔举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新规,即《巴塞尔协议Ⅲ》,作为金融危机后加强银行风险管理的改革方案。 《巴塞尔协议Ⅲ》的目的很明确:一是提高国际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二是确保银行持有足够的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的救助而独立自主地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三是能避免银行在房地产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业务方面承担大量的风险和债务,以创建一个更具稳定的金融体系。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规定,在2015年1月1日前,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比例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并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资金”,总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为确保相互关联的全球银行体系不再面临又一次危机,短期内的信贷波动是值得的。但考虑到新规则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所引发的部分担忧,新规则允许银行在今后数年内分阶段实行新规则。新协议还规定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的过渡期分阶段执行。“资本留存缓冲资金”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每年增加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0.625%的资本,直到2019年1月1日达到2.5%,即本质上由银行所有人及股东所投资的普通股资本占其加权风险资产比例最终将达到7%。 若银行设立了该部分的缓冲资本,在经济下行阶段,其发放股利和派息的能力将受到极大限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这一机制将有利促进银行改善公司治理,避免出现金融危机期间资本水平和盈利能力下降的同时银行员工却大派奖金薪酬的行为。同时,新协议也指出银行在信贷增长过快时必须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这部分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介于0-2.5%。不过,各国监管机构可自行决定何时为进入“信贷增长过快”的时期。 新协议也将对全球范围内信贷流动的规模和成本产生广泛影响。对银行而言,《巴塞尔协议Ⅲ》将迫使银行为更大规模的放贷和投资留出更多的资本拨备,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舍弃那些虽有巨大盈利潜力但被认为具有过高风险的业务,把更多的收益储备起来以应对潜在风险,此举可能减少全球大型银行的利润,在向投资者和员工派发薪酬减少的同时,还可能限制银行放贷,从而制约经济增长。对消费者来说,新协议实为双刃剑,即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时,贷款成本也可能增加,并且贷款难度加大。
《巴塞尔协议Ⅲ》将从根本上强化全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助于维持长期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经过过渡性安排,银行可以达到新标准,同时也能支撑经济复苏。
入世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步伐的逐步加快,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于国内商业银行来说,风险管理的范畴也变得越来越宽泛,单纯的风险管理技术本身已经难以满足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中国建设银行研究部,2007)。特别是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如何适应国际竞争的要求,尽快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次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做出了不得低于8%的规定,2004年中国银监会公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强调了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并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国内商业银行积极引入科学的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经过努力,各项风险管理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同时,仍存在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 1、资本充足率符合国际水平,风险抵御能力逐步增强
除了对外募集资金和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增加的资本金之外,我国商业银行以贝勒的银行资产持续增长模型为指导积极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通过降低不良贷款余额、降低市场风险敞口等途径,实现风险资产规模的下降,进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开始逐渐从关注资产规模到注重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的转变。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的数据,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1.4%,超过国际平均水平。截至2009年底,239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0%。 2、贷款质量和拨备覆盖率明显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升
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任明确”的新型投信管理模式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剥高、核销和注资等措施的实施使得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了“双下降”。拨备覆盖率实际上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帐准备金的使用比率,衡量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从宏观上反应银行贷款的风险程度及社会经济环境、诚信等情况。
但根据目前实行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6),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高级法”实施水平有待提高,单纯依靠静态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难以真实完整的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度量。
3、流动性比率较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经受挑战 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影响下,利率和汇率的波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灵活的市场化价格体系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的巨大挑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利率敏感性缺口为呈上升趋势的正缺口,加大了利率风险,但也对银行利润产生正面影响。存款准备金率的不断上调,使得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负影响。另外,面对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及“人民不升值”压力,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的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加。
4、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加强
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就操作风险管理指出具体的要求,促使商业银行采取防范措施和控制操作风险。在银行自身风险管理和监管机构指导下,我国商业银行设立了专司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委员会,逐步建立了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并制定了更加规范的政策制度,同时采取更客观的风险度量和评价。
5、其他方面的风险管理。
目前银行收费项目增多,跨行业务的手续费也有所提高,同时ATM机纠纷时有发生,商业银行在声誉及形象上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有待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还只停留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层次上,而服务社会的理念和意识仍需进一步培养。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风险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现象,没有完整统一的风险预警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避险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迫在眉睫。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影响 目前,我国银行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采取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
要求,国有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超过国际平均水平,也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这就减缓了新规定对银行业的冲击。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进行监管,对中国银行业的暂时影响并不大。
这一切无疑得益于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理念、方法、手段不断改进,通过改革和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显著巩固了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经济复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长期来看,提高监管标准有助于银行业发展,但时间上需缓行以减少对银行业不必要的冲击。毕竟,当前经济形势仍不明朗,过早提高监管可能挫伤银行放贷积极性,并影响经济复苏进程。
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面还有很多薄弱环节。目前,金融体系的改革和效率有待深入和提升,银行系统性的风险暴露隐患不容忽视,粗放式信贷管理模式亟待改变。尤其是在《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后,金融监管和银行经营都需要尽快适应,建立以资本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长效机制,继续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提升银行业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我国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更低、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更强、经济和金融之间的良性循环更好。 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作为全球最有影响的国际规则,《巴塞尔协议Ⅲ》必然会对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将促进我国银行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1、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随着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由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以信用风险为核心,覆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未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有效改善总分行制管理模式下各项风险战略。 2、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我国商业银行要协调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以客户需求为落实点,采取前、中、后台分离的一体流程化管理模式。简化繁冗的业务操作环节,以岗位制衡为原则,利用电子程序控制系统降提高风险管理效率,从根本上提高银行经营绩效与风险管理,实现稳定发展的目标。要完善银行运作的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服从市场的约束力,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3、提高风险管理技术与手段,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内部评级法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6)的核心技术,在全球具有较高的运用水平,而我国缺乏具有足够公信度的外部评级机构,因此建立高级内部风险模型成为亟待开发的重要问题。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不仅为我国商业银行运用经济资本配置和RAROC考核等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奠定了基础,也大大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4、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强化金融监管。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文化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可以通过政策、制度和培训等方式转变传统思维和经营方式,同时观测现代风险管理理念。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修改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质量。我国的监管当局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同时,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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