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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1-09-24 来源:客趣旅游网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1.03.1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1.03.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

(一)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严格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推进供地计划实施,要根据计划落实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地块不得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三类住房用地供应量达到70%两项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严格落实。市局将考核各地的供地计划执行情况,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下达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招拍挂出让范围

除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通信塔(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或者土地出让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收回土地后出让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房屋征收和农村征地等安置房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规范编制拟供应地块出让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规范编制拟供应地块出让方案。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以捆绑出让的方式变相突破单宗地出让面积。拟出让地块应在依法实施征收安置补偿后,在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的前提下进行招拍挂,不得“毛地”出让。未批先建(即未办理土地供应审批进行开发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应由政府对违法建筑予以没收,由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后进行招拍挂出让,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宗土地的竞买。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

按照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规定,审核报名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的竞买人资

格时,应要求竞买人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对发现和核实竞买人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和缴清所欠土地出让价款前,应当禁止该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四)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前,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必须按有关要求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和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传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土地成交后,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必须在3日内将成交结果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将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报名情况、成交结果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对外公示并接受监督。并在土地出让成交1个月内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签订上报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标准合同文本格式要求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条款。

三、规范补交土地综合价款管理

(一)开展综合楼面地价评估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每年末委托具有土地评估A级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每一个土地级别对应的商业、住宅、工业综合楼面地价(主城区由市局委托具有土地评估

A级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组织评估)并对外公布,作为次年受理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接受社会监督修订出让合同的价款测算标准。在综合楼面地价公布实施前,从2010年11月18日起,按申请修订合同时的宗地评估综合楼面地价的方式办理。

(二)加强修订出让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时,应及时办理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手续,并按照修订合同时的规定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复核)时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2%的为正常误差,在此前提下,房屋测量面积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面积的由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时测算并收取应补交的土地综合价款缴入指定帐户,不再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四、加强土地供后建设监管

(一)加大建设项目的监测巡查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及时对已供土地的交地、开工、竣工情况进行监测和清理,组织人员定期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加强对违约宗地和闲置土地的监测管理。

(二)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查处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完成标准,合理把握政策界限,加大闲置土地查处力度。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必须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及其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完成时间不应超过一年。从2011年1月1日起,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和通报等相关工作及处置结果信息均以监测监管系统中的闲置土地情况数据为准(若实际已处置但系统数据未更新,仍作未处置统计)。

(三)加大价款缴纳的监管追缴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严格遵守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规定,配合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工作,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监管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2010年1月1日后通过系统签订上报的出让合同均要对受让人的价款支付情况进行录入上报)。对到期应缴未缴的要及时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加大追缴力度。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的,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违约金。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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