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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房养老”模式是建立在金融保险工具和手段的基础上一种新的养老基金来源模式,在国外已经被证明是一种成熟的融资途径和有效的养老方式。集中探讨了以房养老模式的特征、在我国推行的背景和适用性分析 关键词:
以房养老 养儿防老 房地产市场 老年人 1.引言
近年,房价过高,老百姓们辛辛苦苦一辈子也买不了一套房;计划生育多年来的实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显然加重了独生子女们的养老负担;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民医疗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在健康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人口平均寿命大大延长。在全社会人口中,年轻人口比重的进一步降低和老年人口比重相对的提高,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占中国人口的13.6%,最终表现为全社会人口中老年人口过快增长和比重的加大,即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一个人将养活多个老人,所以会出现许多困难,老年人的生活将更加艰难;政府在国民养老方面做的不够,投入严重不足;社会养老覆盖率低,造成老年人生活困难。
2006年的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一份有关“以房养老”的提案引起了相关部门关注的焦点。“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根据中国国情,我们可以建立一种新的安居养老保障体系,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的一种补充。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不仅在发达国家被证明是一种成熟的融资方式,也是国际上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一种方法”如今,不仅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甚至连房地产公司都开始试水“以房养老”,但这种在欧美比较流行的养老方式能否在中国这个拥有着几亿老龄人口的地方顺利进行呢
2.“以房养老”的内涵及表现方式
所渭以房养老,是一种产权换现金的模式,即为反向住房抵押贷款。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把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相应的金融机构综合评估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健康状况、房屋的现在价值及未来的增值折旧等因素后,将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一次性或每月或每年支付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一直到房主去世为止。在整个抵押期间,房主将继续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修。当房主去世后,相应地,金融机构将获得房屋的产权,并对房屋进行处置,可以销售、出租或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的本息,金融机构同时享有房屋的升值部分。
“住房反向抵押”又叫“倒按揭 ,在国外兴起已经有一二十年时间。人们在年轻时为买房按揭多年,到老了再把房产抵押,按月领钱用于养老,辞世后住房由金融或保险机构收回还贷 “倒按揭”最早起源于荷兰,发展最成熟的是美国。对于拥有房产但缺乏其他收人来源的老年人来说,它提供了一种“以房养老”的方式。“以房养老”还有一种新加坡模式: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该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人去世时产权由这些机构处置,房价减去已支付的养老金总额交给其继承人。单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看,“以房养老”就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方式是老年人把自己的房产交给有政府背景
的公益机构或者银行,然后老年人的养老费用由公益机构或者银行来按月提供,到他病故后,剩余的部分交给他的继承人;第二种方式是“以房换养”:有些老年人把房子交给福利机构,然后享受福利机构的服务,他的房子由福利机构出租,等他过世后房产由福利机构处置;还有一种方式叫“以房自助养老”,就是把自己的房产提前卖给一个公益机构,公益机构一次性把钱给他,他再从公益机构把房子租回来,自己还住在家里,自己付租金。 3.“以房养老”模式特征
(1)投保人资格规定。目前不同国家对投保人的资格都有一定的限定:在美国,只有60岁以上且收入水平低于贫困标准的老年人才有资格申请这种模式;在日本,只有62岁以上,收入水平低于贫困线的无子女的老年人才有资格申请;在新加坡、英国等也有不同的要求。
(2)完善的房地产市场。在美国由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政府全国抵押协会、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共同组成房地产二级市场,与联邦住房管理局和联邦储蓄等政府机构提供的担保体系共同保证“以房养老”模式的低风险和高回报。房地产市场的流动性强是这种模式在美国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3)保险公司的配合。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兴的金融机构,作为“以房养老”模式中重要的经济主体, 可以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优势深化改革、创新经营,将保险资金用于配合住房养老保险,实现新的投资渠道,提高经济效益。 (4)政策和法规环境的保障。“以房养老”模式的实施涉及资产评估、保险公司、社会养老保障等诸多主体,运行机制和具体操作复杂繁琐,需要制定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约束市场秩序。因此,一个国家法规环境的状况也直接关系到“以房养老”模式的正常运行。 4.“以房养老”的市场前景
关于以房养老,很多专家的观点一致:以房养老值得期待。理由有二:一是“4+2+1”的家庭模式已经出现在人们眼前,面对巨大的家庭压力,独生子女一代很难再稳妥地用自己的力量给老年人一个天伦之乐的晚年。二是随着我国医疗保健条件的逐步改善,老年人的寿命越来越长,整个晚年的花费也在不断增大。而以房养老的养老模式恰恰能改善“有房富人,现金穷人”的“中国穷老人”现状。 5.“以房养老”的政策趋向
早在2006年,全国政协委员、时任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司长赖明就建议对此成立课题组进行调研,选择大城市做试点,等到运作成熟后向全国推广。
2007年,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曾试推过一种叫做“住房自助养老”的创新型“以房养老”模式。与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不同的是,上海模式从一开始就变更了房屋的产权人。其基本模式为:老年人将自有产权房屋出售给上海市公基金管理中心,并选择在有生之年仍居住在原房屋内,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在扣除房屋租金、保证金及相关交易费用后全部由老人自由支配使用。
2011年,在全国召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说,城乡老人家庭中,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70%。民政部将试推“以房养老”。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指出,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发老年食品、老年住宅、“以房养老”等服务市场。这可以看成国家在以房养老政策方面最新的表态。2011年9月28日,全国政协举办“大力发展我国养老事业”提案办理会,“以房养老”的提案再次引发外界关注,却又因无相应法律保障而陷入难解困局
6.“以房养老”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6.1传统文化差异是巨大阻力
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养儿防老、家庭养老。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城镇也普遍采用社会统筹养老和单位养老,储蓄存款、商业保险和依靠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来养老。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实行,“四二一”家庭结构在城镇已经成为主流,四位父母给成家的儿女留下两套住房,而与此同时,其养老问题也成为了儿女们沉重的负担。 “以房养老”模式的实施,意味着儿女们将不再有老人房产的继承权,中国传统的养老方式被打破,老人与儿女之间的代沟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因此,基于我国现实国情上的传统思想文化差异是“以房养老”模式面临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6.2房价走势未料阻碍模式预行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房价猛增,成为社会投资的热点。与此同时,房地产风险系数也不断加大,房地产开发融资结构中仍有50%来源于银行贷款。有关数据表明:截至2005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已达1093亿元,房地产市场风险集中于银行系统的问题成为隐患。据统计,今年6月份,我国70个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7.1%,涨幅较5月高了0.7个百分点。其中,深圳、北京等城市上涨较快,深圳已连续17个月同比涨幅超过10%,其中2007年6月达15.9%;北京已连续14个月同比涨幅超过8%,其中2007年6月达9.5%。房价的变动为房产评估工作增加了难度,阻碍了模式的顺利预行。 6.3我们农村人口比例大是国情
国家统计局2007年9月26号发布的报告《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七:城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指出: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经济发展实力明显增强。2006年,全国城镇人口达5.77亿,城镇化水平达43.92%,预计到2015年城镇人口将达到8亿。就目前而言,我国仍然是农村人口居多的发展中国家,人们受地域环境及宗法观念的束缚、受教育程度不高、对新事物的认知能力差,使得 “以房养老”模式缺乏赖以生存的广阔空间。
6.4政府扶持不足不利于模式实施
“以房养老”模式是一项创新的养老模式,社会效益明显,对养老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其在推行过程中存在在种种阻力和风险。模式运作过程中周期长、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政府应当积极介入、主动宣传、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6.5我国地产估价行业正处于改革阶段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是国家法定制度,在房地产买卖、抵押、房屋捭补偿标准确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共有房地产估价师3.5万人,房地产估价机构3500家,全行业从业人员25万人。针对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的给 “回扣”、迎合委托人要求出具不实估价报告、转借资质等突出问题,建设部先后出台了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初步确立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行业管理模式。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管制度日趋完善,对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以房养老”模式的顺利推行将发挥重要作用。 7.结语
结合以上分析,“以房养老”是解决我国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有效措施,它有市
场需求,前景是明朗的。但毕竟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这一新型养老模式在中国的推行还存在着诸多阻力,真正得以实现也许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我们要结合我国现在的国情,毕竟发达国家是“先富后老”,而我国是“未富先老”,不断地完善市场,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使更多的人逐渐接受并选择“以房养老”,相关部门应抓紧研究、试点,构建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加强宣传,正确引导,争取早日推出适合我国实际的“以房养老” 参考文献:
[1]欧丰霞.浅析“以房养老”模式[J].江海纵横,2008,(O1). [2]章法.“以房养老”要谨慎[J].老同志之友,2009,(03). [3]王安平.民政部认为以房养老是一种选择.长寿,2009,(02).
[4]宋唯琳.“养房到老”还是“以房养老”——小议住房反向抵押贷款[J].现代商业,2008,(08).
[5]金奕.以房养老保险模式—— 中国实施反抵押贷款的经济学分析及述评[J].世界经济情况,2008,(05). [6] 威廉姆.B.布鲁格曼,杰夫瑞.D.费雪[美].房地产金融与投资(第十版) [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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