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保管员、采购员共同负责本院购进药品的入库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药品检验验收通则》及《药品检查验收操作规程》进行。药品检查验收包括购进药品和发出退回药品的检查验收。
2. 药品验收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1)验收员必须具有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的知识,并具有一定独立工作能力,矫正视力在 0.9 以上,无色盲。
(2)在具备与业务规程相适应并符合卫生条件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内验收。
(3)验收养护室必须具备防潮、防尘、避光的设备及温度、湿度监测及调控的设备。
3.药品验收员必须先查验供货方的随货同行单,出库单,质量报告及与院方签订的合同等,手续齐全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4.对于采购药品的质量验收,均应根据“入库凭证”进行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以及抗生素类药品必须提供本批次供货单位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印章。
5.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或《进口药品道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印章。
6.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并逐渐验收至每一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7.发出退回药品,验收员应按要求逐箱、逐批进行质量检查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必要时送药品检验室检验。具体依据药品退库管理制度。
8.对购进的及发出退回的不合格药品,按药学科不合格药晶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9.药品验收后,仓库保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并及时入库记账。 10.药品质量检查验收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准确无误,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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