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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2022-07-16 来源:客趣旅游网
读《商法,这只寄居蟹》有感

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重农抑商的现象,商人以及商业在中国也就没有国外的那种优越的环境,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了WTO,有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在不断地发展壮大,在这种大环境下,企业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也正因为如此,商法也就不容我们所忽视。关于商法的独立性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我看出来的是作者是支持商法独立的,但是却说得很隐晦,作者列举了很多例子,但是,有些例子却让我很迷糊,感觉作者对有些东西太过苛刻了,当然了,这也只是我个人的见解而已。 作者在文章中提到“商化不足”,在我看来,作者对于民法太过苛刻了,因为民法与商法有着很大的一点不一样,就是民法不像商法一样,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很多新鲜的需要解决的东西,因此对商法的要求也就会更高,商法需要不断地更新与发展,但是民法就不一样了,民法不会像商法那样需要解决很多新奇的问题,因此,在我个人看来,如果民法要是真正地商化足够的话,也就是说按照作者的意思民事法对商事交易做出足够地特别安排或为此预留足够的空间,这样的话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我们的民法难道要因为商法而不断地修改吗?这样的话,成本会不会太高,而且,我们需要弄清一个情况就是到底是商化不足还是我们的条文不够细致呢?因为在文章中,作者列举了很详细的一些情况,而这些情况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是不可能全部都想得到的,即使能够想到,但是要是全部都列进去的话,那我们的条文不是要多得吓人,在文章的上一部分中,作者曾经提出不能对于商法的外在独立性太过于苛刻,但是作者却对于民商合一的这一形式太过苛刻了。

看了文章之后,我还有一点感触很深的就是,作者对于相关法律学者的要求太高了,只看到了人的不足,却没有去阐述我们国家制度存在的缺陷。作者在文章中提到:除了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存在着商化过度或商化不足的问题外,我国的民法学者对于商业实践中普遍运用的商业手段(如有价证券、交互计算)也缺乏热情,缺乏了解,甚至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正确认识,因此,他们对于每天发生的商业交易的法律结构予以说明。为了说明这个,作者还列举了有价证券的例子,就是想要证明居然有学者会认为居然凭据是有价证券,这是多么缺乏对商法的实践研究啊。但是在我个人看来,作者说得太绝对了,也许在“中国特色”下,不是我们的学者缺乏热情,缺乏了解,而是我们的“中国特色”太具有“特色”了,这种体制的压迫下,难免会让不少的学者望而却步。

综合我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我国是比较适合采取民商合一的形式的,但是我所支持的是在坚持民商合一的形式下,以商事通则与商事单行法并行的形式体现商法内容的独立价值,民商和一并不意味着实质意义的商法的消灭。采取民商合一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否定其身份上的差别,因而人为地把商人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这与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相违背,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必要的。毕竟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我们不能完全地将二者分割,正确地对待二者的态度应该是要把二者的优点与缺点互补起来,比如,我们在现阶段可能不能把商法的各种细节都以条文的形式规范下来,因此,在缺乏专门商法规范时适用民法。民商合一还有一个优点就是避免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在司法管辖上的争议。总之,民商合一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又是当代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

现在有太多的学者在纠结着到底是该民商合一还是该民商分立,在我个人看来,我们都把太多的精力放在了一些形式上了,不管最后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商法的内容完善好,当相关的问题出现的时候,我们要有实实在在靠谱的法律来解决相应的问题,这才是为人民利益着想,有时我们太过于去计较一些表面的东西,这样反而会让我们被困在一个死胡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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