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化学品治安管理实践问答
1、易制爆化学品的定义、分类?
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安部编制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确定了72种(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共分六类,分别为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 (7种)、硝酸及硝酸(无机)盐类(12种)、硝基类化合物(2种物质+ 2个系列+ 4个类族)、 过氧化物与超氧化物(1个系列+13种物质)、燃料还原剂类(17种物质)和其他(3种)。
2、易制爆化学品治安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是什么?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和流向监控要求》
(4)《治安管理处罚法》
(5)《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3、公安机关对于易制爆化学品单位的治安管理职能?
公安机关对于易制爆化学品单位的治安管理,主要抓住单位治安防范和物品流向监控
两个关键环节,督促单位严格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和流向监控要求》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凭证购销、购销备案、废弃处置等四项制度,严防丢失、被盗或违规购销等案(事)件的发生。
4、易制爆化学品单位的机构建设要求?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专业仓储单位)、经营(有储存仓库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使用单位应该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防范要求)。要建立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安全保卫机构专门实施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组织网络,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要与从业单位逐家签订治安责任承诺书,落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
5、易制爆化学品单位的制度建设要求?
易制爆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
(1)日常检查、隐患整改制度: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2)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制度: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抢或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易制爆危化品使用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专人使用保管、出入库核查、物品流向登记、购销备案、废弃物处理等。
6、易制爆化学品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
易制爆化学品单位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对销售购买经办人、保管员、操作员以及值守人员等要开展以强化安全和责任意识、流向登记、备案、防盗(抢)防丢失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7、易制爆化学品单位建立管理档案应包括哪些?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登记表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内部责任体系、治安责任承诺书
(5)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
(8)易制爆物品流向登记记录
(9)易制爆物品购销备案记录
(10)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8、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应建立哪些易制爆单位管理档案?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花名册
(2)针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具体单位建立专门台帐,包括:
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登记表
②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④从业人员花名册
⑤治安责任承诺书
⑥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⑦易制爆物品购销备案记录
⑧易制爆危化品单位的告知书回执
9、易制爆化学品储存仓库的治安防范达标标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专用仓库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专用仓库应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应分类设置安全防范设施,优先采用封闭式的储存类型。
(1)封闭式,指储存在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仓库(仓库应安装防盗门窗)或者防盗保险柜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有条件的换装或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其中,教学、科研、医疗单位在实验室储存少量试剂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可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2)半封闭式,指储存在专用场地内,场地周围用砖墙或铁栅栏围拦,围拦与屋顶间不封闭。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加装周界等入侵报警系统。
(3)敞开式,指储存在专用场地内,周边无围拦设施。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上述防盗保险柜,应当不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的要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入侵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值班室或者监控室,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应覆盖专用仓库的内部或出入口,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10、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市商店可以存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吗?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也要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11、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办理哪些手续?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12、个人可以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吗?
个人不得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3、经营单位在销售易制爆化学品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1)易制爆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查验符合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
(2)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
(3)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填报《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
(4)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14、如何办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分别填写《销售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备案由分局经办人签字、加盖治安部门公章确认,并由公安机关和销售、购买单位分别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15、出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情况时,应注意什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丢弃,并将处置方案报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和民爆生产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及时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告。
16、公安机关如何开展对易制爆化学品单位治安安全检查?
(1)对易制爆从业单位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部位,要按照“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要求,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监督检查。
(2)检查中,对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和流向监控要求》的具体要求,开展检查。
(3)每次检查要下发《危险物品单位治安检查记录》,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确保按期达标。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依照相关法规进
行查处。对于检查发现的非公安机关查处范畴的安全隐患,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17、易制爆化学品单位注册地、经营地、使用地、储存地分离时,该向何地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爆化学品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使用地、储存地等分离的,需分别向注册地、经营地、使用地、储存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单位备案。发生购买、销售的,向实际使用、储存、经营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流向登记报备。
18、对于无仓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如何管理?
只要发生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的,均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对销售、购买单位不及时进行报备等情形的,要按照《危化条例》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19、对于大中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安机关如何管理?
(1)落实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主体管理责任,要求相关单位按要求建立相应管理组织网络、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完善管理培训制度。
(2)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由学校责任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建立统一的储存仓库,统一领用发放。
(3)对各个实验场所临时储存各类易制爆化学品的,要按照治安防范和流向管理要求,加强检查督促,确保落实到位。
20、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1)发现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2)生产、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3)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4)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第八十一条第四项)
(6)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第八十一条第五项)
(7)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规定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一条第六项)
(8)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9)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以及违反相关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2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流向、出入库登记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建立流向、出入库登记制度。将生产、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如实记录在《易制爆化学品账目及出入库流向登记表》上,做到帐物相符。
(2)建立购买单位凭证实名购买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立购买单位凭证实名购买制度(即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凡未取得上述三证的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及单位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
(3)建立销售单位销售查验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建立销售单位销售查验制度。在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相关许可证件和合法用途说明,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和合法用途说明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同时,禁止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建立销售记录资料存档及购销流向报备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资料存档及购销流向报备制度。
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要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填写在《销售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备案登记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上,报所在地分、县(市)局治安危管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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