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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况是否和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原则相违背呢

2024-08-24 来源:客趣旅游网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况是否和民事诉

讼法的具体原则相违背呢

⼀直以来,“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就应该承担不利责任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常的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中会遇到法院为原告或被告调取的证据材料的情况,这时候当事⼈就会⼤喊“不公”,不是说法院是中⽴的吗?为什么法院会给他调取证据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讲解⼀下法院调查取证的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况是否和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原则相违背呢

⽆论是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还是依申请调取证据,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些规定⼀直贯穿着⼀条主线即确实必要、对查清事实有帮助,这不仅不违反法院中⽴的地位,反⽽是对法院中⽴地位的⼀种保障,在双⽅穷尽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是指因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当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法院审核后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为当事⼈当事⼈调查证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四条规定:“当事⼈及其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包括: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及其诉讼代理⼈⽆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的;

(三)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这部分是对民诉法第六⼗四条第⼆款的细化,在明确“谁主张谁举证”责任下的⼀个补充,⼈民法院仅仅在特定条件下,依照⼀定的程序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证据是普通公民不能接触到或者涉及秘密的如果不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法院是⽆法在全⾯审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盾反⽽会激化⽭盾,甚⾄当事⼈将⽭盾转移到国家司法机关,虽然法院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中⽴的地位,但法院的根本职责是定纷⽌争,所以其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如果当事⼈可以提供证据⽽拒不提供,那是其对⾃⼰权利的放弃,但如果在不可归因于当事⼈的原因⽆法提供证据,法院径⾏做出判决,显然对于当事⼈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

针对当事⼈申请调查的证据法院需要进⾏审理,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法院就会调取证据,但如果不符合,根据最⾼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五条规定:“当事⼈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意义或其他调查收集必要的,⼈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样举证不能的责任还是需要当事⼈承担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许多⼈认为,如果说法院依申请是存在客观原因,还是属于当事⼈诉讼权利的体现,那么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就是直接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完全不是处于居中地位。那么果真如此吗?最⾼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第⼆款规定的⼈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有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中⽌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的申请进⾏。”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法院的天然职责所以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法院应该主动调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最⾼法司法解释删除了他⼈合法利益的规定,这样更凸显了法院的中⽴性。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到⾝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认,这就需要赋予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民诉法第五⼗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同时在公益诉讼中,⼀般双⽅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个⼈调查取证困难,所以赋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针对虚假诉讼的问题,因为双⽅恶意串通,损害的不仅是第三⼈的利益,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种案件具有较⼤的蒙蔽性,并且双⽅利益⼀致,因此这就需要法院调取证据查明事实。

从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民法院依职权主导调取的收集的证据持谨慎⽴场,在本条中并没有设置兜底条款,这样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法院就不能依职权进⾏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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