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认定中心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认定中心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 认定中心财务部由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及时上交税收及各种管理费用。
(二)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时,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认定中心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校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项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认定中心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财务工作管理
第二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五条 、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校长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六条 、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校长,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认定中心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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