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施工准备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场施工:
1. 施工对象已基本具备进场条件,作业场地、安全用电等均符合施工要求。
2. 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的现场情况和预留管道预留孔洞、地槽及预埋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情况符合施工要求。
4. 允许用杆架设的杆路及自立杆路的情况清楚,符合施工要求。
5. 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的路由状况清楚,并已对各管道标出路由标志。
6. 当施工现场有影响施工的多种障碍物时, 应提前清理。
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施工:
1. 设计主体和施工图纸齐全。
2. 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
求、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3. 设备、器材、辅材、工具、机械以及通讯联络工具等应满足连续施工和
阶段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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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正常。
第一节 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检查内容包括:
① 管道排列、走向、弯曲处理、固定方式。
② 管道搭铁、接地。
③ 管口安放护圈标识。
④ 接线盒及桥架加盖。
⑤ 线绳对管道及线间绝缘电阻。
⑥ 线绳接头处理等。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并注明对应的部位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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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绳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机械损伤的电缆或改扩建工程使用的电缆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
2) 在新建的建筑物或要求管线隐蔽的电缆应采用暗管敷设方式。
3) 下列情况可采用明管配线:
a) 易外部损伤。
b) 在线路路由上,其它管线和障碍物较多。
c) 在易受电磁干扰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4) 电缆和电力线平行成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米,电力线与信号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
5) 敷设电缆时,多芯电缆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
6) 电缆沿支架式在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牢固固定:
a) 电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度超过45°时每一个支架上。
b) 电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度不超过45°,在每隔1-2个支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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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引入线接线盒及分箱150-300mm处。
二、工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探测器安装
a) 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可造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求和环境影响等,确
定设备的安装点(位置、高度)。
b) 响。
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能保证防区交叉避免盲区,并应考虑使用环境的影
c) 探测器底座和支架应固定牢固。
d)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
B. 紧急按钮安装: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C. 摄像机的安装
a) 在满足监视器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
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b) 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摄像机安装应与地绝缘隔离。
c)
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如镜头、防护罩、支架、两副等,安装应牢固,运转应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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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应注意防破坏,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d) 信号线、电源线应分别引入,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并不影响云台的转动。
e) 电梯箱内的摄像机安装应安装在厢上方的左侧或右侧,并能有效监视电梯厢内乘
员面部特征。
D. 云台、解码器安装
a) 云台的安装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
b) 应根据产品技术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检查云台的转动角度范围是否满足要求。
c) 解码器应安装在云台附近成吊顶内。(需有检修口)
E. 出入口控制设备安装
a) 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安装应牢固。
b) 感应式读卡机在安装时应注意感应光圈,不得靠近高频强磁场。
c) 锁具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F. 访客(可视)对讲设备安装
a)
(可视)对讲主机(门口机)可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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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对讲主机操作面板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操作面板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b) 调整对讲主机内置摄像机的高位和视角最佳位置,对不具备道光补偿的摄像机,
宜做环境亮度处理。
c) (可视)对讲分机用户机安装位置宜选择在住户室内的内墙上,安装应牢固,
其高度离地1.4 m—1.6m。
d) 联网(可视)对讲系统的管理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内成小区出入口的值班室内,
安装应牢固、稳定。
G. 电子巡查设备安装
a) 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住处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其
安装高度离地1.3 m—1.5m。
b) 安装牢固,注意防破坏。
H. 停车场(库)管理设备安装
a) 读卡机与挡车器安装:
(IC卡机、磁卡机、出票读卡机、验卡票机)安装应平整、牢固,与水平重直,不得倾斜。读卡机与挡车器的中心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宜安装在室内,当安装在室外,应考虑防水及防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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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感应线圈的安装:
感应线圈埋设位置与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感应线圈至机箱处的线缆应采用金属管保护,并固定牢固。
c) 信号指示器安装:
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宜安装在室内;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措施。
车位引导显示器安装在车道中央上方,便于识别与引导。
I. 控制设备安装
a) 控制台、机柜(等)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便于维护操作,机柜(架)背面、侧面离墙净距离应不小于0.8m。
b) 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其中监视器应避免外来光直射,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光措施,在控制台、机柜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的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
d) 控制室线缆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排列捆扎整齐,编号并有永久性标志。
三、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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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的供电设施应符合宜采用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系统设备应进行分类,统筹考虑系统供电,根据设备分类,配置相应的电源设备、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系统前端设备视工程实际情况,可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也可本地供电。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足够容量,应根据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不同供电消耗,按总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设置主电源容量,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选择配置持续工作时间符合管理要求的备用电源。
电源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
(2)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
(3)电压波形器频率不大于5%
(4)允许断电时间0—4ms
(5)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成备用发电措施。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余量。
摄像机等设备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视频线可起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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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防雷与接地设施的施工按以下规范进行。
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端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生产外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高山、岩石的土壤电阻率大于2000Ω·M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Ω。
高风险防护对象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室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电压过电流的保护措施。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 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系统的重要设备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带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²。
监控中心内应设置应设量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采用铜质线(裸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35 mm²。
不得在建筑物房顶上敷设电缆,必须敷设时,应穿金属管,进行屏蔽并接地。
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道应接地。
光缆传送系统中,各光端机外壳应接地,光端加强苡,架空电缆连续护套应接地。
3、当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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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系统调试
一、基本要求:
系统调试前应编制完成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走线图以及其它必要技术文件,调试工作应由项目责任人或有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编制调试大纲。
二、调试前的准备:
① 按工程施工要求,检查施工工程的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路式短路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② 按正式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的设备检修、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③ 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
三、系统调试:
1、先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记录。
2、报警系统调试:
检查与调试系统所采用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的恢复、防拆保护功能与指标,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a)
检查控制器本地、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布警、布撤防、报警优先、自检及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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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等功能。
b) 检查紧急报警时,系统的响应时间。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调试。
a) 检查并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等,使图像清晰度、
灰度等任务达到设计要求。
b) 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的遥控功能排除遥控延迟和机械冲击等不良现象,
使监视范围达到设计要求。
c) 检查并调整视频切换控制主机的操作程序,图像切换、 字符叠加等功能,保
证工作正常。
d) 调整监视器、录像机、打印机、图像处理器、同步器、编码器、解码器等设备,
保证工作正常。
e) 当系统具有报警联动功能时,应检查与调试自动开启摄像机电源,自动切换音
视频列指定监视器,自动实时录像等功能,系统应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的标识符,并显示稳定,当系统需要灯光联动时,应检查灯光打开后图象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f) 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下,监视图象质
量不应低于现行图像标准(GB50198—94)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低于3级,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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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
5、访客(可视)对讲系统调试:
a) 按《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调试
系统设备、读卡机、控制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b) 对各种读卡机在使用不同类型的卡(通用卡、定时卡、失效卡、黑名单卡、加
密卡、防劫技卡等)时,调试其开门、关门、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处理功能。
c) 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和集成功能。
d) 对采用各种生物识别技术装置(指纹、掌形、视网膜、声控及复合技术)的出
入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按系统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进行。
6、电子巡查系统调试:
a) 调试系统组成部分为设备,均应工作正常。
b) 检查在线式信息采集点读值的可靠性,实时巡查与预置巡查的一致性,并查看
记录,存贮信息以及在发生不到位时的即时报警功能。
c) 检查离线时电子巡查系统,确保信息钮的信息正确,数据的采集、统计、打印
等功能正常。
7、停车场管理系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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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检查并调整读卡机副卡的有效性及其响应速度。
b) 调整电感线圈的位置和响应速度。
c) 调整挡车器的开放和关闭动作时间。
d) 高速系统的车轴进出,分类收费、收费指示牌、导向指示,挡车器工作,车牌
号复核成车型复核功能。
8、采用系统集成方式的系统的调试:
a) 按系统的设计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说明书和操作手册,先对各子系统进行检
查和调试应能正常工作。
b) 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并调试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显示
记录功能以及各子系统脱网独立运行的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管理系统
1) 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
和管理软件将监控中心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监控,安全管理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2) 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
警信息数据进行记录和显示,应设置足够能量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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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传输系统,应能对信息传输系
统进行检测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或无线通信联络。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间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 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主机,应能连接上
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6)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同上述5条相似。
2.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 相关子系统独立设置,独立运行,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禁区内(值班室),
系统应设置联动接口,以实现与其他子系统的联动。
2) 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其运行状况监测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
和管理所需的报警信息。
3) 各子系统应能对其运行状况和重要的报警信息进行记录,并能向管理部
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各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四、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构成,以实现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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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管理和监控。
2. 安全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中文字图形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如果安全管理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仍能单独运行,如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它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3. 应用软件至少有以下功能:
1) 对系统操作员的管理,设定操作员的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2) 系统状态显示。以声光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自检,电源状况(断电、欠压)变控出入口人员通行情况(姓名、时间、地点、行为等)设防和撤防的区域,报警和故障信息(时间、部位等)及图像状况。
3) 系统控制。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贮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4) 处警预案。入侵报警时入侵部位、图像和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和处警预案。
5) 事件记录和查询、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的检索或回放。
6) 报表生成。可生成和打印多种类型报表,报警时能够实时自动打印和报警报告(包括:报警发生的地点、时间、警情类别、值班员姓名、接处警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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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电、防雷与接地设施的检查:
1. 检查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符合
(1)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
(2)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
(3)电压波形器频率不大于5%
(4)允许断电时间0—4ms
(5)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成备用发电措施。
2. 检查各子系统在电源电压规定范围内的运行状况,应能正常工作。
3. 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4. 当系统采用稳压电源时,检查其稳压特性,电压纹波系数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当采用ups作备用电源时,应检查其自动切换的可靠性、切换时间、切换电压值及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按〈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端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生产外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高山、岩石的土壤电阻率大于2000Ω·M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Ω〉的要求,检查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施,复核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上述规定,如达不到要求,必须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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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根据调试记录填写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系统才能进入试运行。
第二章 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一、一般规定
1. 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等项目进行检验。
2. 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3. 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4. 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5. 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6. 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
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b)
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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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c) 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7. 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测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8. 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9. 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10. 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11. 对定量检测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次以上读值。
12. 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二、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检验
1、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入侵报警功能检验
a)
各类入侵探测器报警功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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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入侵探测器应按相应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探测灵敏度及覆盖范围。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到有入侵发生,应能发出报警信息。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并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防范区域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防范区域内应无盲区。
b) 紧急报警功能检验
系统在任何状态下触动紧急报警装置,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紧急报警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当同时触发多路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区域,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c) 多路同时报警功能检验
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d) 报警后的恢复功能检验
报警发生后,入侵报警系统应能手动复位。在设防状态下,探测器的入侵探测与报警功能应正常;在撤防状态下,对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应不发出报警。
B.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检验
a) 入侵探测器防拆报警功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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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状态下,当探测器机壳被打开,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探测器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b) 防盗报警控制器信号线防破坏报警功能检验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开路、短路及并接其他负载时,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c) 防盗报警控制器防拆报警功能检验
在任何状态下,防盗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d) 入侵探测器电源线防破坏功能检验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线路故障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e) 防盗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验
当防盗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自动工作,同时应显示主电源故障信息;当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或欠压时,应显示备用电源故障或欠压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f) 电话线防破坏功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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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用市话网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电话线被切断,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线路故障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C. 记录、显示、功能检验
a) 显示信息检验
系统应具有显示和记录开机、关机时间、报警、故障、被破坏、设防时间、撤防时间、更改时间等信息的功能。
b) 记录内容检验
应记录报警发生时间、地点、报警信息性质、故障信息性质等信息。信息内容要求准确、明确。
c) 管理功能检验
具有管理功能的系统,应能自动显示、记录系统的工作状况,并具有多级管理密码。
D. 系统自检功能检验
a) 自检功能检验
系统应具有自检或巡检功能,当系统中入侵探测器或报警控制设备发生故障、被破坏,都应有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保持到手动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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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设防/撤防、旁路功能检验
系统应能手动/自动设防/撤防,应能按时问在全部及部分区域任意设防和撤防;设防、撤防状态应有显示,并有明显区别。
E. 系统报警响应时间检验
a) 计要求;
检测从探测器探测到报警信号到系统联动设备启动之间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设
b) 检测从探测器探测到报警发生并经市话网电话线传输,到报警控制设备接收到
报警信号之间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c) 求。
检测系统发生故障到报警控制设备显示信息之间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
F. 报警复核功能检验
在有报警复核功能的系统中,当报警发生时,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G. 报警声级检验
用声级器在距离报警发声器件正前方1m处测量(包括探测器本地报警发声器件、控制台内置发声器件及外置发声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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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报警优先功能检验
经市话网电话线传输报警信息的系统,在主叫方式下 应具有报警优先功能。检查是否有被叫禁用措施。
I. 其它项目检验
具体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项目,其检 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工程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项目要求及测试办法如下:
1. 系统控制功能检验
(1)编辑功能检验
通过控制设备键盘可手动或自动编程,实现对所有的视频图像在指定的显示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切换。
(2)遥控功能检验
控制设备对云台、镜头、防护罩等所有前端受控部件的控制应平稳、准确。
2. 监视功能检验
(1)监视区域应符合设计要求。监视区域内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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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是否有辅助光源。
(2)对设计中要求必须监视的要害部位,检查是否实现实时监视、无盲区。
3. 显示功能检验
(1)单画面或多画面显示的图像应清晰、稳定;
(2)监视画面上应显示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编号或地址码;
(3)应具有画面定格、切换显示、多路报警显示、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等功能;
(4)图像显示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对图像质量进行5级评分。
4. 记录功能检验
(1)对前端摄像机所摄图像应能按设计要求进行记录,对设计中要求必须记录的图像应连续、稳定;
(2)记录画面上应有记录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编号或地址码;
(3)应具有存储功能。在停电或关机时,对所有的编程设置、摄像机编号、时间、地址等均可存储,一旦恢复供电,系统应自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5. 回放功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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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放图像应清晰,灰度等级、分辨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2)回放图像画面应有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编号或地址码,应清晰、准确;
(3)当记录图像为报警联动所记录图像时,回放图像应保证报警现场摄像机的覆盖范围,使回放图像能再现报警现场;
(4)回放图像与监视图像比较应无明显劣化,移动目标图像的回放效果应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6. 报警联动功能检验
(1)当入侵报警系统有报警发生时,联动装置应将相应设备自动开启。报警现场画面应能显示到指定监视器上,应能显示出摄像机的地址码及时间,应能单画面记录报警画面;
(2)当与入侵探测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时,应能准确触发所联动设备;
(3)其他系统的报警联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 图像丢失报警功能检测
当视频输入信号丢失时,应能发出报警。
8. 其它功能项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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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项目,其检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工程合同及正式设计文件的要求。
四、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1. 出入目标识读装置功能检验
(1)出入目标识读装置的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
(2)目标识读装置的识读功能有效性应满足GA/T 394的要求。
2. 信息处理/控制设备功能检验
(1)信息处理/控制/管理功能应满足GA/T394的要求;
(2)对各类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应具有实时控制和多级程序控制功能;
(3)不同级别的人口应有不同的识别密码,以确定不同级别证卡的有效进入;
(4)有效证卡应有防止使用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密码系统应能修改;
(5)控制设备对执行机构的控制应准确、可靠;
(6)对于每次有效进入,都应自动存储该进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进入时间,并能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可对出人口数据进行统计、筛选等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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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具有多级系统密码管理功能,对系统中任何操作均应有记录;
(8)出人口控制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当处于集成系统中时,应可与监控中心联网;
(9) 应有应急开启功能。
3. 执行机构功能检验
(1)执行机构的动作应实时、安全、可靠;
(2)执行机构的一次有效操作,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4. 报警功能检验
(1)出现非授权进入、超时开启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应能显示出非授权进入、超时开启发生的时间、区域或部位,应与授权进人显示有明显区别;
(2)当识读装置和执行机构被破坏时,应能发出报警。
5. 访客(可视)对讲电控防盗门系统功能检验
(1)室外机与室内机应能实现双向通话,声音应清晰,应无明显噪声;
(2)室内机的开锁机构应灵活、有效;
(3)电控防盗门及防盗门锁具应符合GA/T72等相关标准要求,应具有有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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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电控开锁、手动开锁及用钥匙开锁,均应正常可靠;
(4)具有报警功能的访客对讲系统报警功能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相关要求;
(5)关门噪声应符合设计要求;
(6)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应清晰、稳定。图像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其它项目检验
具体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项目,其检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工程合同及正式设计文件的要求。
五、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1. 巡查设置功能检验
在线式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设置保安人员巡查程序,应能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 (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实时监督、记录。当发生保安人员不到位时,应有报警功能。当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时,应保证对联动设备的控制准确、可靠。
离线式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保证信息识读准确、可靠。
2. 记录打印功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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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记录打印执行器编号,执行时间,与设置程序的比对等信息。
3. 管理功能检验
应能有多级系统管理密码,对系统中的各种状态均应有记录。
4. 其它项目检验
具体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项目,其检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工程合同及正式设计文件的要求。
六、停车场(库)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1. 识别功能检验
对车型、车号的识别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准确、可靠。
2. 控制功能检验
应能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并不损害出入目标。
3. 报警功能检验
当有意外情况发生时,应能报警。
4. 出票验票功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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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库(场)的人口区、出口区设置的出票装置、验票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出票验票均应准确、无误。
5. 管理功能检验
应能进行整个停车场的收费统计和管理(包括多个出入口的联网和监控管理);
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安防系统监控中心联网。
6. 显示功能检验
应能明确显示车位,应有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应有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7. 其它项目检验
具体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项目,其检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工程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七、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
一、安全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强度,应符合:
(1)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防止由于机械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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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安装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以及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的伤害。系统的任何操作都不应对现场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
(2)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的气体、x射线、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损害人体健康。
(3)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
(4)监控中心(控制室)的面积、温度、湿度、采光及环保要求、自身防护能力、设备配置、安装、控制操作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均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
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b) 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2。应有保证值
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
c) 监控中心室内地面应防静电、光滑、平整、不起尘。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
高度不应小于2.1m。
d) 监控中心内的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5%。
e) 监控中心内应有良好的照明。
f) 室内的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地槽;当不设置地槽时,也可敷设在电缆
架槽、电缆走廊、墙上槽板内,或采用活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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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根据机架、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槽的
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h) 室内设备的排列,应便于维护与操作,并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规定。
i) 控制台的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控制台的操作部分应方便、
灵活、可靠。
j)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
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
k) 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l) 相关规定。
监控中心的供电、接地与雷电防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12节和第3.9节的
m) 监控中心的布线、进出线端口的设置、安装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传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取决于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工作的要
求。一般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传输方式。有线传输可采用专线传输、公共电话网传输、公共数据网传输、电缆光缆传输等多种模式。
2. 选用的传输方式应保证信号传输的稳定、准确、安全、可靠,且便于布
线、施工、检测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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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靠性要求高或布线便利的系统,应优先选用有线传输方式,最好是选
用专线传输方式。布线困难的地方可考虑采用无线传输方式,但要选择抗干扰能力强的设备。
4. 报警网的主干线(特别是借用公共电话网构成的区域报警网),宜采用有
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双重报警传输方式,并配以必要的有线/无线转接装置。
(2)传输线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线缆的衰减、弯曲、屏蔽、防潮等性能应满足系统设计总要求,并
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线径较细、容易施工的线缆。
2. 报警信号传输线的耐压不应低于AC250V,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铜
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最小截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 于1.00 m m2。
b)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75 。
c) 多芯电缆的单股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0 m m2。
(3)视频信号传输电缆庆满足下列要求:
1. 缆。
应根据图像信号采用基带传输或射频传输,确定选用视频电缆或射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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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选用电缆的防护层应适合电缆敷设方式及使用环境的要求(如气候环
境、是否存在有害物质、干扰源等)。
3. 室外线路,宜选用外导体内径为9mm的同轴电缆,并采用聚乙烯外套。
4. 室内距离不超过500m时,宜选用外导体内径为7mm的同轴电缆,
且采用防火的聚氯乙烯外套。
5. 终端机房设备间的连接线,距离较短时,宜选用外导体内径为3mm或
5mm、且具有密编铜网外导体的同轴电缆。
(4)光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光缆的传输模式,可依传输距离而定。长距离时宜采用单模光纤,距离
较短时宜采用多模光纤。
2. 光缆芯线数目,应根据监视点的个数、监视点的分布情况来确定,并注
意留有一定的余量。
3.
工条件的要求。
光缆的结构及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最大抗拉力等机械参数,应满足施
4. 光缆的保护层,应适合光缆的敷设方式及使用环境的要求。
二、传输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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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公共电话网、公用数据网传输报警信号时,其有线转接装置应符合公共网
入网要求;采用无线传输时,无线发射装置、接收装置的发射频率、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2. 视频电缆传输部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视频电缆传输方式:
下列位置宜加电缆均衡器:
a) 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处;
b) 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处。
下列位置宜加电缆放大器:
a) 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处;
b) 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处。
(2)射频电缆传输方式:
a) 摄像机在传输干线某处相对集中时,宜采用混合器来收集信号;
b) 摄像机分散在传输干线的沿途时,宜选用定向耦合器来收集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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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制信号传输距离较远,到达终端已不能满足接收电平要求时,宜考虑
中途加装再生中继器。
(3)无线图像传输方式:
a) 监控距离在10km范围内时,可采用高频开路传输;
b) 监控距离较远且监视点在某一区域较集中时,应采用微波传输方式,其
传输距离可达几十公里。需要传输距离更远或中间有阻挡物时,可考虑加微波中继;
c) 无线传输频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发射功率应不干扰广播和
民用电视,调制方式宜采用调频制。
(4)光端机、解码箱或其他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
三、布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的规定。
2. 非综合布线系统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同轴电缆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线槽的敷设方式。当线路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
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当必须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b)
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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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道损伤的地段。
d) 与其他管道等障碍物不宜交叉跨越。
四、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
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的规定。
2. 非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机械损伤的电(光)缆,或改、扩建工程使用的电(光)缆,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
2) 在新建的建筑物内或要求管线隐蔽的电(光)缆应采用暗管敷设方式。
3) 下列情况可采用明管配线:
a) 易受外部损伤;
b) 在线路路由上,其他管线和障碍物较多,不宜明敷的线路;
c) 在易受电磁干扰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4) 电缆和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m;电力线与信号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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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室外线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
范》GB 50198—1994中第2.3.7的要求。
4. 敷设电缆时,多芯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最
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
5. 40%。
线缆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60%;线缆穿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
6. 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牢固固定:
1) 电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坡度超过45。时的每一个支架上;
2) 电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坡度不超过45。时,在每隔1~2个支架上;
3) 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300mm处。
7. 明敷设的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
1.5m;当采用屏蔽线缆或穿金属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0.8m。
8. 线缆在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线槽内。当线缆进入建筑物后,线
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9. 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护圈,防止穿管时损伤导线。
10.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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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子连接。
11. 同轴电缆应一线到位,中间无接头。
五、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核对光缆长度,并应根据施工图的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他障碍物。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在杆旁1m以内。
2. 敷设光缆时,其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20倍。光缆的牵引端头应做好技术处理,可采用自动控制牵引力的牵引机进行牵引。牵引力应加在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超过150kg;牵引速度宜为l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宜超过lkm,光纤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应小于8m。
3. 光缆敷设后,应检查光纤有无损伤,并对光缆敷设损耗进行抽测。确认没有损伤后,再进行接续。
4. 光缆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做好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
5. 在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做永久性标志。
6. 管道敷设光缆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敷设时应由人工逐个入孔同步牵引;预先做好接头的光缆,其接头部分不得在管道内穿行。光缆端头应用塑料胶带包扎好,并盘圈放置在托架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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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光缆敷设完毕后,宜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六、安全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强度(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应符合本
规范第3.5.2条的相关规定。
2. 主要控制设备的安全性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
和试验方法》GB 16796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重点检验下列项目:
1) 绝缘电阻检验: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
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2) 抗电强度检验: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
件之间应能承受1.5kV、50Hz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min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3) 泄漏电流检验:控制设备泄漏电流应小于5mA。
七、电磁兼容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设备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和电磁骚扰状况,
结果应: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的规定。试验的严酷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在设计文件中确定。线缆的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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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电磁骚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所用设备外壳开口应尽可能小,开口数量应尽可能少。
b) 系统中的无线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频率、功率,非无线发射设备对外的杂散
电磁辐射功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
2. 检查系统传输线路的设计与安装施工情况
1) 电力系统与信号传输系统的线路应分开敷设。
2) 准的规定。
信号电缆的屏蔽性能、敷设方式、接头工艺、接地要求等应符合相关标
3) 干扰的措施。
当电梯厢内安装摄像机时,应有防止电梯电力电缆对视频信号电缆产生
3. 系统主要控制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检验,应重点检验下列项目:
1)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
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 17626.3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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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
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 17626.4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4)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 17626.5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5)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
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T 17626.11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八、设备安装检验
1. 前端设备配置及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
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及安装位置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 系统前端设备安装质量检验见第2章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第1节工程施工第2
条工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的条件
2. 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
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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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
第6.3.5条第9款的规定。
九、线缆敷设检验
1. 线缆、光缆敷设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所用线缆、光缆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
材料清单的要求。变更时,应有更改审核单。
2) 检查线缆、光缆敷设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或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应符合:
a) 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
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b)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
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2. 检查综合布线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应符合
3. 检查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时,按隐蔽工程验收单检验,做到内容完整、准确。
十、电源检验
1. 系统电源的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备用电源容量等应符合本规范第3.12节及正式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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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文件的要求。
2. 主、备电源转换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备用电源的系统,应检查当主电源断电时,能否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
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 对于双路供电的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3) 对于配置UPS电源装置的供电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3. 电源电压适应范围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85%~110%范围内变化时,不调整系统(或设备),应仍能正常工作。
4. 备用电源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能否满足系统在设防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
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2) 检验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备用电源是否有欠压指示,欠压指示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备用电源能否保证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
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十一、防雷与接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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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雷设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防雷设计和防雷设备的安装、施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2) 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的安装,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6条
和第6.3.6条第4款的规定。
检查防雷保护器数量、安装位置,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接地装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母线的安装,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和第6.3.6
条第4款的规定。
2) 检查接地电阻时,相关单位应提供接地电阻检测报告。当无报告时,应
进行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的规定。若测试不合格,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测试合格,当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障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一、一般规定:
1. 本章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规则,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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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的基本依据。
2. 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应按本章要求执行。
3. 涉密工程项目的验收,相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严防泄密、扩散。
二、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1.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必须完成正式设计,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b) 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1)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一个月,做好试运行记录,填写系统试运行记录表,系统试运行情况栏中,正常打√,并每天不少于填写一次,不正常的在备注栏内及时扼要说明情况(包括修复日期)
系统有报警部分的,报警试验每天进行一次,出现误报警、漏报警的,在试运行情况和备注栏内如实填写。
2)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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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3) 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三、进行技术培训。
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四、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报告。
1)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方案。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2)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以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五、初验合格,出具初验报告。
1) 工程正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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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复核结果等。
六、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进行系统功能检验和性能检验。实施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2)工程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七、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数量应满足验收的要求):
1)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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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系统试运行报告。
6)工程竣工报告。
7)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8)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报告。
9)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10)工程检验报告。
八、验收的组织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省级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
2工程验收时,应协商组成工程验收小组,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验收时应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下设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
3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应由验收的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推荐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验收人员中技术专家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Z;不利于验收公正的人员不能参加工程验收。
4验收机构对工程验收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尤其是对国家、省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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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工程和银行、文博系统等要害单位的工程验收,验收机构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标准以及正式设计文件,如发现工程有重大缺陷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指出,严格把关。
5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对设计、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验收机构有责任配合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督促、协调落实;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验收机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问题与整改要求。
工程验收
1. 施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施工验收组负责实施。
2) 施工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由施工方提供更改审核单,并符合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
3) 工程设备安装验收(包括现场前端设备和监控中心终端设备):按表8.3.1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现场抽验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并做好记录。
4) 管线敷设验收:按表8.3.1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抽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线缆接头等的施工工艺并做好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对照表6.3.2,复核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
技术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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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技术验收组负责实施。
2. 对照初步设计论证意见、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和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和国家现行标准与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3. 对照竣工报告、初验报告、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正式设计文件要求。
4. 检查系统选用的安防产品,应符合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5. 对照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快速切换,应能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
6. 对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其他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7. 对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10节和设计任务书的具体要求,检查各子系统与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及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集中管理与控制能力(对照工程检验报告)。
8. 报警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复核系统的报警功能和误、漏报警情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规定;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做步行测试和防拆保护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应无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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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查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抽测紧急报警响应时间。
4)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
5)对于已建成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
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报告,复核系统的监控功能(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镜头光圈调节、变焦等),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
2)对照工程检验报告,复核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1994中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3)复核图像画面显示的摄像时间、日期、摄像机位置、编号和电梯楼层显示标识等,应稳定正常。电梯内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规定:安装在厢的上方的左或右侧,并能有效监视电梯内乘员面部特征。
10出人口控制系统的抽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出人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的规定;检查系统存储通行目标的相关信息,应满足设计与使用要求;对非正常通行应具有报警功能。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部分,是否能与报警系统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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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和《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 269的相关要求;复核电控开锁是否有自我保护功能,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应能辨别来访者。
12 电子巡查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具有的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2) 复核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1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入口处车位显示
b)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
c) 车辆出入识别、对比、控制。
d) 车牌和车型的自动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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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
f)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g) 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监控管理。
h) 停车场整体收费的统计与管理。
i) 分层的车辆统计与在位车显示。
j)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
1、宜在停车场(库)的入口处设置出票机。
2、宜在停车场出口处设置验票机。
3、系统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可在停车场内设置独立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与停车库管系统联动,停车场管理系统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独立运行的停车场管理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满足安全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5、检查停车库(场)出入口或值班室是否有紧急报警装置;对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的停车库(场)及其出入口,检查其监视范围和图像质量,应能辨别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码;检查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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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监控中心的检查与验收。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查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相关要求;检查其通信联络手段(不宜少于两种)的有效性、实时性,检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盗门、门禁、探测器、紧急报警按钮等)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15 将上述1~14项的验收结果,按表8.3.2的要求进行填写。
资料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料审查由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的资料审查组负责实施。
2. 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第8.2.1条第7款规定的要求提供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并做到内容完整、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图样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4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按表8.3.3所列项目与要求,审查图纸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售后服务条款,并做好记录。
验收结论与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验收判据。
1. 施工验收判据:按表8.3.1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按表6.3.2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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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技术验收判据:按表8.3.2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
3. 资料审查判据:按表8.3.3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 算公式打分。
二、验收结论
1. 验收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优良。即按表8.3.1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结果Ks≥0.8按表8.3.2要求。技术质量验收结果KJ≥0.8;按表 8.3.3要求,资料审查结果Kz≥0.8的,判定为验收通过。
2. 验收基本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及格,即Ks、KJ、Kz均≥0.6,但达不到本条第2款第1项的要求,判定为验收基本通过。验收中出现个别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的。也可判为基本通过。
3. 验收不通过:工程存在重大缺陷、质量明显达不到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要求,包括工程检验重要功能指标不合格。按验收判据所列的内容与要求,Ks、Kj、Kz中出现一项<0.6的,或者凡重要项目(见表8.3.2中序号栏右上角打*的)检查结果只要出现一项不合格的,均判为验收不通过。
4. 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应将验收通过、验收基本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填写于验收结论汇总表 (表8.3.4),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表8.3.1、表8.3.2、表8.3.3作为表8.3.4的附表)。
三、整改。
1.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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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抓紧落实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按本规范第7.1.12条的规定执行。
2.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
工程移交
1. 竣工图纸资料归档与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设计、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整理、编制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a) 提供经修改、校对并符合第8.2.1条第7款规定内容的验收图纸资料。
b) 提供验收结论汇总表8.3.4及其附表(含出席验收会人员与验收机构名单)。
c) 提供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
d) 提供系统操作和有关设备日常维护说明。
2) 设计、施工单位将经整理、编制的工程竣工图纸资料一式三份,经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存档备查。
2. 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且有整改措施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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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操作、维护,并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操作、管理、保养等制度。
2. 建设单位应会同和督促设计、施工单位,抓紧“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遇有问题时,可提请相关部门协调、督促整改的落实。
3.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维修等售后技术服务承诺。
规范用词
一、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1、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1) 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必须、严禁
2) 表示严格:应、不应、严禁
3) 允许稍有选择:宜、不宜
4) 规范执行:应符合……规定或按……执行。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
高度风险区:涉及现金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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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室等)
中度风险区: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
低度风险区:经营其它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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