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后管理,防范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要求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的业务经营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贷后检查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前,信贷检查人员对信贷客户及其信贷资产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影响信贷资产安全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信贷风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全额保证金等低风险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可从简。
第二章 贷后检查工作原则
第四条 贷后检查工作应遵循分工负责、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经营行管户客户经理负责按信贷业务的审批要求实施贷款管理,监管客户的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用途等信用情况,收集客户的经营管理信息,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和担保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变化趋势,查找引发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点并进行预警提示,对贷后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填制《信贷业务贷后
检查报告》送贷款经营行客户经理主管或经营行负责人审定。
第六条 贷款经营行客户经理主管和经营行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的贷后管理工作,对客户经理的贷后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签字认定;对客户经理贷后检查中提示的风险预警应及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化解方案;对涉及信贷资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贷款经营行要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汇报,并与总行相关部门一道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方案,报总行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实行重点客户管理制度。各贷款经营行最大10户信贷业务和最大10户不良贷款,贷款经营行负责人要亲自组织与研究制定重点客户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优质客户的特色服务方案,并参与实施重点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督促和指导各贷款经营行的贷后管理工作,并对各贷款经营行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尽职评价,及时处置贷款经营行提出的重大风险预警。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辖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和资产质量分类认定工作,负责全辖信贷资产质量的风险控制管理,负责牵头制定各贷款经营行提示的重大风险预警化解处置方案,负责信贷资产的保全和法律诉讼工作。
第三章 贷后检查要求
第十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贷款经营行要确定管户客户经理,按照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落实用款条件、监督贷款的使用,对客户的经营活动进行持续的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贷后检查的工作程序。
1、收集客户和信贷业务信息资料;
2、对客户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3、对信贷业务的担保状况进行检查;
4、通过对客户信息资料的整理进行分析和现场实地检查情况查找信贷业务的风险点,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5、提出对风险预警信号的控制和防范化解意见;
6、根据以上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实施情况填制《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报告》,送贷款经营行客户经理主管或贷款经营行负责人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首次跟踪检查。对项目贷款、新客户首笔信用、新增信用(低风险业务、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信用贷款除外),客户经理必须在信贷业务发生15天内,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填制《信贷业务首次跟踪检查表》。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限制条款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日常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经理每季度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和担保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动产抵押等高风险信贷业务品种按不同的管理要求加大贷后检查频率。对客户实行授信管理的循环信贷业务,季度内信贷调查已对客户进行全面分析的,可视为已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检查。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重点检查。当客户可能出现或已实际发生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时,应在发现风险的2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实地跟踪检查,分析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变化趋势,制定风险的化解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对单户50万元以上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后检查,比照法人客户贷后检查相关要求执行。对个人消费贷款和单户贷款50万元以下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后检查,采取逾期贷款检查制度和按季抽查制度,但年度内必须检查所有贷款。。对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个人客户,不再专门进行定期贷后检查,以对客户的分期还款和付息记录监控以及按季抽查制度代替日常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实行逾期贷款检查制度。
第四章 贷后检查内容
第十六条 信贷业务检查主要内容为:客户的基本情况检查、经营情况检查、客户的信用情况检查、客户的财务情况检查和担保情况检查。
第十七条 客户的基本情况检查,主要是检查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仍然有效,重点检查影响主体变动的因素,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其对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
1、客户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
2、客户的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成员是否变更。
3、客户的资本结构是否发生变更,以及出资人的变更和增减资本情况。
4、客户的经营范围是否调整。
第十八条 客户的经营状况检查。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了解客户所在行业和企业内部各类因素的变化对客户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客户的经营效益和还款能力的状况和变化趋势。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调整对客户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
2、客户生产经营原料供应渠道及原材料库存和价格的变化情况,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
3、客户的主要经营产品、产量、产成品库存及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4、客户的上下游企业集中程度和客户对他们的依赖程度。
5、客户的经营产品被其他产品替代的可能性,以及企业新产品的开发情况。
6、客户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7、客户的结算资金回流本行情况。
第十九条 客户的财务情况检查。客户经理将平时积累的客户所在行业财务平均水平指标,与客户的具体财务指标以及客户自身的历史水平指标相比较,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变化趋势,衡量和预测客户的预期偿债能力。
1、检查客户的具体财务项目变化及原因,重点关注存货、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借款、
销售额和利润等项目的余额变化和不成比例的异常增减情况和原因。
2、对客户的财务指标检查分析,重点关注以下指标:
流动性指标:对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分析,应在速动资产项目中,对账龄在一年期以上的应收账款和坏帐应予扣除。
杠杆指标:主要为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
效率性指标:主要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
盈利性指标:主要为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
现金流指标:重点关注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占总的现金流的比率,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对利息或本金的支付保障倍数等。
第二十条 客户的信用状况检查。重点关注客户的还款意愿和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程度。
1、客户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行为。
2、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提交的资料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隐瞒事实,报送虚假材料的行为。
3、客户是否按期还本付息,有无不履行其他商务合同的情况及原因。
4、客户是否配合贷款人的检查。
5、客户是否被有关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列入“黑名单”。
6、客户是否执行申请信贷业务时与贷款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其他承诺事项等。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公众形象和个人诚信状况。
8、借款企业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9、借款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使用及兑付情况。
第二十一条 担保的检查
信贷资产的担保是对信用支持,是信贷的第二还款来源。通过定期检查担保人和担保物的现状、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检查和预测一旦出现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是否能足值有效地行使担保权。
1、对保证人的检查比照对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的检查相关要求进行。
2、对抵(质)押担保的检查包括:抵(质)押物是否有损毁现象发生;抵(质)押物市场价格和变现能力的变动情况;抵押人是否有使抵押物减值的行为;抵押人是否有擅自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对抵(质)押物的保管、登记、估价、变现等方面是否存在对贷款人不利的因素;抵押物是否被重复抵押。
第二十二条 贷款检查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贷后检查报告》,报客户经理主管或
经营行负责人审阅认定后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经营行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经营行最终确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实施贷后管理。
第五章 风险预警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风险预警是指通过日常监控和贷后检查中采集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发现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早期预警信号,识别贷款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风险预警信号是指出现了可能影响借款人、保证人正常经营并导致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履约的一切不良情况或征兆,即视为出现风险预警信号。风险预警信号发生时,已经出现欠息或部分本金逾期的不良贷款风险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尚未拖欠本息或垫款的正常贷款可能会发生较大的拖欠风险。
第二十六条 风险预警信号的主要表现形式
1、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信贷业务;
2、客户挤占挪用信贷业务资金;
3、客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专营权、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改,被查封、冻结资产等;
4、因违规经营受到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
5、企业及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
6、故意拖欠到期债务不及时清偿、还款意愿差;
7、客户的贷款质量分类下调一级,以及信用评级等级下降;
8、债务增长迅速,超过了正常生产需要;
9、产品积压滞销、经营亏损呈增加趋势;
10、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收款、应付款、存货增加;
11、净现金流量减少或呈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经营;
12、企业出售、出租、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13、关联企业间非正常地大量转移资金;
14、实施重大经营调整、业务转行,在异地开展新业务;
15、准备进行兼并、收购、分立、资产重组等重大改制;
16、国家出台不利于企业的法规政策;
17、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泄密事件,或发生重大人事调整事件等,可能或已经实际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
18、盲目进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或在异地购置固定资产;
19、信贷业务用于项目的建设条件、技术条件、产品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20、客户对外提供担保超过自身承受能力,可能影响贷款安全;
21、贷款保证人出现财务风险或经营风险,代偿能力下降;
22、未经贷款人同意,担保人擅自处理抵押物;
23、无法与客户取得正常联系;
24、客户对贷款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纠正意见不理睬或消极应付贷款检查;
25、客户在我行多家机构申请贷款;
26、客户在主观上故意不将经营资金在贷款行结算,有意逃避信贷监督;
27、企业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经营和还贷;
28、私营和独资企业业主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业主突然死亡和失踪;
29、企业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准备申请破产或清盘;
30、其他对信贷业务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根据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不同,设定一级预警、二级预警、重大事项预警三个风险预警级别。
1、一级预警:是指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出现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或出现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潜在因素,如财务报告滞后或不完整;经营目标或经营方法发生较大调整;主要数据在行业统计中呈现下降趋势;所处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客户对环境和行业中的变化反映较为迟缓等风险信号。
2、二级预警:是指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已经出现明显的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如应收款出现大量坏账;出现亏损、存在潜亏或利润结构出现异常;出现大量意外损失;重大收购或转让出售;产品市场份额下降;借款人拖延支付利息或费用三个月以上;员工士气低落等风险信号。
3、重大事项预警: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出现重大变化,对信贷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出现损失的因素,如企业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财务状况或信用状况严重恶化;企业及企业领导人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抵(质)押物价值大幅贬值,已不足以抵偿贷款本息等风险信号。
第二十八条 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和逐级报告制度
1、客户经理发现贷款出现一级预警、二级预警、重大事项预警信号,必须在1个工作
日内向贷款经营行负责人报告。一级预警客户经理向经营行负责人报告,二级预警经营行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预警经营行向总行分管领导报告。
2、总行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和经营行负责人在接到风险预警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预警贷款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风险处置化解方案。
3、对预警贷款处置方案,贷款经营行要落实专人进行实施。
4、对已经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要加大贷后检查深度和频率。
第二十九条 预警风险的处置
信贷人员要善于发现影响客户实际还款能力的预警信号,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预警信号,应立即通过有关途径加以核实,并查明原因,采取以下相应措施,防止信贷资产损失的发生或风险扩大。
1、锁定风险贷款余额,加大对贷款客户的检查频率和深度。
2、合理运用信贷合同中的保护性条款约定,根据贷款风险的大小和情节要求客户终止使用贷款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客户不按信贷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应要求客户限期纠正,并对挤占挪用的贷款计收罚息。对不能限期纠正的,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
4、对保证人代偿能力降低或抵(质)押物减值的,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或与客户协商的
基础上,采取追加担保或调整担保结构等方式,保证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充足。
5、对因客户暂时性的经营困难出现的风险,应与客户就挽救公司经营困难进行磋商,重估经营项目的现金流量,对债务结构进行调整,重新确定客户偿还贷款本息的时间表,对贷款予以展期或重新落实分期还款计划。
6、对缺乏还款诚意的客户,要采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影响其作出偿还贷款的努力。
7、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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