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到期后,债务⼈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债务⼈暂时⽆⼒偿还债务的,债务⼈可以和债权⼈协商将债务展期,债务展期后可以延长债务履⾏期限,那么民法典中主债务延长抵押期限是否延长?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主债务延长抵押期限是否延长
民法典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所以主债务延期的,主债务未消灭,抵押仍然有效。主债务延长抵押期限是延长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使抵押权;未⾏使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的效⼒怎么样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期届满,债务⼈不履⾏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扣押之⽇起抵押权⼈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的,抵押权的效⼒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3、抵押⼈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告知承租⼈,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并告知受让⼈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者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可以要求抵押⼈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约定的第三⼈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8、抵押⼈的⾏为⾜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有权要求抵押⼈停⽌其⾏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有权要求抵押⼈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对抵押物价值减少⽆过错的,抵押权⼈只能在抵押⼈因损害⽽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债务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所以抵押担保的债务延期后,主要主债务存在的,抵押权就会存在。债务延期后并不影响债权⼈的抵押权的效⼒。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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