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 另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需再计加班工资。
(由于情况比较特殊,国家对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形作出了明确限制,必须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批。)
附:
一.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A、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目前,加班工资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的比重日益加大,企业依法选择实施不同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是其必然的合法选择。 一、加班种类及工资待遇
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或要求从事劳动的,视为加班。 加班种类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 加班工资待遇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即使安排补休的,也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
1、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加班天数
2、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延长工作小时时间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加班天数
4、计件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满足条件B) 5、计件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满足条件B)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据2008年1月3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天)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 三、工时制度种类及内容
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个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所以在标准工时制下,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季工作时间、平均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向其支付加点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和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工时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以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以外的工时制度,都要经过政府批准之后才会生效。
4、计件工资制,只有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工作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其超额部分仍按超额计件的办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加班工资在不同工时制度下的计算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延长工作时间 备注 标准工时工作制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不低于劳动者本人不低于劳动本人工 工资的300%支付加工资的200%支付加资的150%支付加班班工资 班工资(不安排补工资 休的条件下) 综合计算工时工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不需要(满足条件B)不B在综合计算周期作制(需劳动部门工资的300%支付加支付加班费 低于劳动本人工资内的实际工作时间审批) 班工资 的150%支付加班工超过法定标准日标资 准工作时间的 不定时工时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不需要正常工作,不需要需劳动部门审批 工资的300%支付加支付加班费(不用支付加班费 班工资 安排补休) (满足条件A)不低(满足条件A)不(满足条件A)不A只有在劳动者完于劳动者本人日工低于劳动者本人工低于劳动本人工资成定额工作任务且资的300%支付加班资的200%支付加班的150%支付加班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工资 工资 资 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 计件工资 五、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视为加班的情形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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