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与范围
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方、租赁方及临时工、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厂内外来施工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1.3 本制度适用于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企业人员。 2 职责
2.1 安技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2.2 人事部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2.3 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 3 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
3.1 各单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3.1.1 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3.1.2 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 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2 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安技部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3.3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发包单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3.4 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安技部备案。
3.5 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3.5.1 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3.5.2 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5.3 安技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5.4 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3.5.5 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报安技部审核存档备案。 3.6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3.6.1 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发包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3.6.2 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6.3 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3.6.4 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技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3.6.5 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企业发包方和安技部备案。
3.6.6 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企业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4.1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4.1.1 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4.1.2 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4.2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安技部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单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安技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 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4 承租或承包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由企业投资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安技部,由安技部进行施工安全审核,并办理开工证后,方可实施。
4.5 安技部、保卫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6 安技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5 临时工安全管理
5.1 凡在企业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人事部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5.2 依据人事部签订的合同,分别由安技部、用工车间(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5.3 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5.4 临时工(合同工)享有企业员工等同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 外来人员的安全
6.1 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6.2 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6.3 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3.1 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6.3.2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厂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3.3 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企业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6.3.4 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3.5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6.3.6 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6.4 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企业安技部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和安全要求必须整改。 7 考核
7.1 对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对临时工、外来人员按厂内职工的安全奖惩规定等同执行考核。
7.3 经企业领导或安技部查出相关方的违章行为,除对相关方实施考核外,还要对其主管或发包方、出租方按安全奖惩规定考核。 附件一 相关方安全整改通知单
附件二 建筑施工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 附件三 工程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四 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样本) 附件五 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规定(样本)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相关方安全整改通知单
相关方安全整改通知单
编号: 相关方名称 法人代表 工程地点和内容: 合同签订情况: 检查情况: 整改要求: 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措施和实施进度: 验证情况: 备注: 审核: 检查人: 日期:
附件二 建筑施工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
建筑施工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
第 号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资质证号 结构形式 工程造价 项目经理 联系人 安全证号 用途 建筑面积 安全负责人 电话 地址 施工地点 开工日期 高(层)米 设计单位 技术负责人 邮政编码 资质证件: 安全资格证件: 建设单位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管理部门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保卫消防部门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安技部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工程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本工程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名称 型号规格 台数 生产厂家 完好情况 备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审批/日期:
附件四 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样本)
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
租赁(承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租赁(承包)单位
出租或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或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二、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排除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 三、乙方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四、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出租或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主动配合、支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如因承租或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出租或发包单位被地方政府处罚,承租或承包单位应按罚款额赔偿出租或发包单位,当月单项结算,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三)应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宜;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条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消除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应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特种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七)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应遵守《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约束条件
(一)为有效保证本协议的实施,经双方平等协商,承租或承包单位应向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元。
(二)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由企业安技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按照《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考核规定》的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并返还承租或承包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甲方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双方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以下条款:
八、仲裁
如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异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法解决,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书经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书1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五 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规定(样本)
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规定
为了切实强化外来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做好租赁承包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双方协商约定制定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提出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完成的,扣除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300--1000元:
一、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未及时、如实地通报生产安全事故;
六、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生产现场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危险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
九、危险设备、安全设备、劳动防护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
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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