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与更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于矿业公司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为矿业公司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0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 2007.1—2006),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有关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与更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矿业公司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制定清单并传递到办公室备案。备案,经审批后实施(纳入企业管理文件)。 第四条 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并传递到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或清单的登记、发放,发放方式包括以公司文件形式发放、复印件发放和其他形式。
第六条 各厂(场)矿(以下简称各单位)、各部门将相关安全生产、环境及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要求的文件或清单备案,同时传达到每位员工并遵照执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守法遵规意识,规范作业行为,定期对培训的绩效进行调查考核。
第八条 安全生产部、销售部及其他涉及企业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
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并纳入合同管理中。
第三章 获取 第九条 获取内容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国家和行业标准 5、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要求 第十条 获取渠道
1、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 2、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颁布的规章或标准等;
3、各上级主管部门如安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发放的有关文件; 4、咨询机构、认证机构、培训机构; 5、报刊、网络等传媒。 第十一条 获取方式
1、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获取的信息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部备案; 2、各矿山单位直接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获取。获取的信息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部备案。
3、安全生产部每年要将本公司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清单与##县环保局、安监局、卫生监督局对照一次,以确保版本的有效性。
第四章 识别与传达
第十二条 适用性识别依据以下要求: 1、企业活动、产品、服务要求; 2、所属行业;
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4、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部根据矿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并将其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上。 第十四条传达
1、各职能部门将审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传递到安全生产部;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安全生产部传递。
2、安全生产部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成册,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发放到各单位或部门。如需购买的,由办公室编制购买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评审与更新
第十五条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主管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安全生产部、办公室,由其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业职业健康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符合性评价,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部应及时跟踪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修改及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颁布信息,通过相应渠道及时获取,并分析、确定其适用性。
第十八条 在本公司产品、活动或服务发生变化,产生新的环境因素和危害因素时,安全生产部应立即获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及时对清单进行更新并传达发放到各单位或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O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获取 制度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XX年6月18日印制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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