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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务问题探析

2023-03-21 来源:客趣旅游网
经济与法

JING JI YU FA

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务问题探析

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发展已有数十年历史,其对于引进人才,鼓励发展有着特殊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实际运用这一制度还存在一定问题,因而难以完全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实务中应把握好激励对象、价格、数量、期限、权限的问题。明确股权来源、权限,约定具体期限,提前预防风险发生,达到激励效果。有条件亦可构建规范持股平台,谋求长远发展。

一、中小企业股权激励运用现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逐步发展起来。诸多中小型企业为吸引人才,提高企业凝聚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将该制度作为有力手段运用于实践当中。各地政府亦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看到股权激励制度的潜在价值,纷纷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如较早期在张江、中关村、东湖等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制度,以及近期南京公布的《南京市落实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国企可以用股权奖励和分红奖励等方式来激励重要人才;《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写明:个人股权激励,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但现阶段实务中,更多的中小企业经营决策主体对于股权激励的认识还较为表面,实务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股权激励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二、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存在问题的具体分析

1、实际案例

因股权激励制度引入国内已有较

◎陶 冉

长的时间,中小企业、高新企业的领导人员及员工对此均有所了解,但在实务中,股权的转让、变更过程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与风险。以A公司为例,A公司系一家专业的新型产品的生产、研发公司,加工产品100多个品种,业务范围正在逐渐从一省向周边各省拓展。为吸引人才,激励研发,该公司允诺:人才来到公司可获得公司3%的股份。同时该公司对获得该股权还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获得该股权后,需在公司提供的条件下帮助公司完成研发目标。当然,实际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行权条件,如在职年限;达到销售额;协助企业上市等。

2、具体分析

A公司作出如上允诺的目的是为了以此吸引人才服务公司,提升其积极性,从而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基于中小企业的自身特性,将部分股权给予员工,减少了需要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员工的实际收益与公司发展状况挂钩,自然会更具有积极性。在此过程中,员工或人才也期望将自己能力转化为生产力,获得更为丰厚的报酬。因此,A公司在使用股权激励这一方案的时候可以说在利益共同的约束条件下,通过员工自身人力资本优势的发挥,一方面促进企业绩效提升,另一方面带来自身福利改变,形成了一种双赢格局1,这也是现在社会制度所倡导的。

但以上做法往往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且大都约定粗糙,难以进行,且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具有相当的风险性。总结来说,A企业的股权激励方式存在以下问题:股权来源不够明确;股东权益限制程序不规范;约定目标未达标的后果不明晰,倘若该员工未能完成研发目标,那么该员工所持股权的归属是不确定的。对于员工来说,更多的是想获得分红,或者对于公司有一定的决策权,且在此基础上不用承担公司的负债。这就

可能与公司的设想产生矛盾,若约定

不明,纠纷就随之而来。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

中小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总体来说存在对象、价格、数量、期限、权限这几类问题。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和实例,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防范风险,减少纠纷。

1、明确股权来源

中小非上市企业中,用作股权激励的股份一般有几种来源:大股东转让、小股东转让、增资扩股。作为引进人才的一种方式,大股东转让又是几种方式里运用较多的一种,在实务中很多公司易忽视股权转让主体,将公司持股与股东持股混为一谈。除遇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情况,公司不应长期自持公司股份。因此,明确股权的实际来源,避免在股权转让时将转让主体写成某成某公司,这样可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2、约定股权权限

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股权激励方案,签订股权激励合同之前。会对即将转让的股权作出一定限制。对于员工所持有的股份,一般情况下该股份可以使得员工享有普通股东的权利。但出于企业经营的考量,公司期望员工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分担公司一定的风险,或者有限制的获得利益但不对公司的实际决策产生影响。若企业期望员工在持有股权的时候仅享受分红等利益,但在公司主要事项的决策上受到限制。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公司的分红规则来保证实现这一目标。这样的约定也需要通过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明确员工所获的股权是受到限制的。协议中可约定,该员工与公司某股东保持一致行动或者说和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然后将该一致行动协议经过股东会的决议通过。该权限设定的前提是建立在双方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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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JING JI YU FA

增值税发票抵扣实战经典案例简析

——领会税法精神用好税收政策

◎邹 凯 颜 值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新税法体系受到了广泛关注,为了有效落实新税法中的相关条例,相关部门要在领会税法精神的基础上提升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本文结合新税法情况对增值税发票抵扣实战经典案例进行了讨论,仅供参考。

在新税法发布以及运行的过程中,中等收入及以上人群获益最大,这不仅仅起到了挖掘工作潜能和积极性的作用,也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促进消费、带动市场经济走向的目标。要想进一步提升税法应用实效性,就要整合税法内容和税法体系中具体管控要素,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一、新税法的时代意义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

下,传统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负失衡问题正逐渐展现出来,在税务体系内,重复缴纳税款的问题比比皆是,这不仅会对整体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制约,也会严重加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负担,基于此,营业税税收改革项目势在必行。营改增作为重要的制度创新手段能进一步推动税制的进步和发展,避免重复征税造成的问题,也为市场体系良性发展进步提供保障。也就是说,正是基于营改增项目的推行,才能重铸更加有效且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1]。

值得一提的是,营改增的运行不仅仅为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也对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企业要在深度领会新税法精神的基础上,合理性调整自身的经济运营管理模式,从而为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创设良好的平台,一定程度上适度整合经营规划以及税法改革的对应发展模式,从根实现目标,则该权限由原出让股东收回(是否有偿也可进行约定)。这样的制度设定不仅可以维护公司的权益,同时也可让被激励人的积极性增加。本上创新自身的经营体系,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全面进步提供保障,也真正建立企业转型的有效规划。

二、增值税发票抵扣实战经典案例

要想进一步顺应营改增项目的要求,践行完整的管控机制,就要结合企业的发展进程和项目案例对具体操作要点予以总结和归纳,从而在经验中总结领会税法精神用好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推动企业的和谐化发展进步。

1、案例内容

笔者有幸代理了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详情参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结合案例可知,企业在常规化经营体系内全面践行营改增改革的相应精神和改革内容,依据

可和接受的基础上。

3、设定具体期限

同样,针对很多企业在给予员工股权并设立目标条件的时候,也应当约定具体的期限条件。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人员的流动性很大,并且行业竞争激烈,风险较大,稳定性较差,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都有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被激励对象难免会有顾虑。2案例中A公司的设定,仅设定目标,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若该员工在期限内未能达到该目标,该部分股权的归属是返还给原股东还是由该员工继续保留无法明确。期满后,就存在此方面的争议。若选择将股权收回,公司及原股权人不具有相应权限。选择由员工继续持有,则股权激励的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应此,中小型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时候,明确设定具体的时间期限,如:约定某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可获得该企业股权5年权益,每完成阶段任务,可延展该期限。若未能四、其他解决方案

针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更好的方式是搭建一个规范的结构和平台,将被激励人纳入持股平台作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一般合伙人)。持股平台的一般合伙人还是公司原股东或创始人、实际控制人等。被激励的人享有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但不享有公司股权。对于公司来说,这种方式会在前期存在一定建设成本,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持股,甲方的部分股权。然后将这个有限合伙的股权不断的发放给被激励人,被激励者在该平台中负责将自己的技术、知识、能力作为出资,而公司的原股东则可以对公司的实际运营进行

把控,减少了双方在股权激励过程中的风险。如果仅针对一次性的股权激励,激励者与被激励者通过单个的合同可以实现其双方目标。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更加规范化、模式化的道路才是长久之计。搭建有限持股平台后,无论是实现人才引进、销售额度达标、企业上市,还是做企业的内部激励,建设规范的持股平台,是更为合法合规的一种方式,还可减少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重复劳动。注释:

余澳.科技型小微企业股权激励:一个实证解读[J].四川大学学报,2018,(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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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源,潘新华.刍议中小企业股权激励——中小企业动态股权激励问题研究[J].延安大学学报,201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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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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