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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程体系改革论证报告

2020-09-20 来源:客趣旅游网
《经济法学》课程体系改革论证报告

一、课程体系改革的动因

(一)适应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 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智育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要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这一决定的实质就是强调将应试教育单一的教学目标转变为素质教育开放多元的教学目标。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构建和法治化进程的渐趋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应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深刻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这就要求经济法教学也要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手段,探索素质教育培养途径。 (二)因循经济法学科的特征

1.内涵与外延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体系庞杂。经济法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历史背景,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内涵与外延取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故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所涵盖的法律内容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加之各届政府、各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本身的内涵理解有所不同(如有的学者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均纳入经济法的范畴之中),从而使得经济法学科的内容非常广博,体系异常庞杂,且知识的跨度非常大,缺乏如民法、刑法那样从总论到分论脉络清晰的体系框架,这就要求经济法的教学必须讲求体系清晰,充分体现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特征。

2.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联系,实践性较强。经济法学科涵盖了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的诸多法律知识,如公司(企业)法、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房地产法、证券法、银行法、税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等,而这些法律又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因此实践应用性较强。这就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学生将枯燥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转变成解决实际经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

3.与经济学等多学科紧密联系,所涉的知识领域广泛。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为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其制定和实施有着深厚的经济学根源。同时国家干预亦有失灵之处,因此为提高国家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律政策的有效性,必须借鉴和吸收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成果。这就要求在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必须向学生传授必要的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以帮助他们理解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背景。 (三)反思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经济法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在我国建立起来的一个新兴的学科,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实践中对经济法理解的偏差,使得经济法的教学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1.教学内容混乱。经济法的立法、研究与教学是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才产生的,而在我国,这门学科教学、研究的开展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研究的时间较短,理论体系尚未完善,不仅与民商法等学科的边界尚未完全厘清,而且经济法学研究内部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体系构建等基本理论问题亦存在诸多分歧。因此,各经济法学者和教师在编写教材和讲授《经济法学》课程时往往按照自身的理解,自成体系,且在外延上存在较大差异,学生往往陷入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丛林之中而不得经济法之最基本要义,不利于其学习、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

2.经济法内涵把握存在严重偏差。实践中普遍存在僵化地认识经济法应用型学科的特征,将经济法律知识介绍的全面化、表面化和简单化等同于能力培养的应用化,很多教师采用“大

经济法”,即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的观点,以求经济法律知识介绍的全面性,却往往使学生无法准确把握经济法的内涵本质、法律价值和功能,将经济法等同于“与经济有关的法”,从而偏离了经济法教学的正常目标。

3.满足于经济法律知识的简单介绍。很多教师满足于简单介绍经济法律知识,而未能适当地阐释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帮助和引导学生去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提高其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导致学生往往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或死记硬背以应付考试或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只能僵化地套用法律规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法律适用的要求。 4.倾重于理论知识的讲解,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因受大陆法系概念化、程式化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很多老师采用了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注重于向学生传授系统的、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学习过程中学生内在智力的开发以及法律思维素质的培养,使得很多学生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而缺乏思考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契合我院经济法教学的要求

作为公安院校,我院是以教学为主的专业高校,应以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要目标,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应用能力较强、知识面较宽等特点。因此,作为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的经济法学的教学应着眼于传授经济法律知识、培养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的法学素质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以“立足实践、开拓视野、传授方法、注重应用”为宗旨,以能力塑造为本位,强调经济法知识介绍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实务性,旨在使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形成了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分析运用的系统的良性的过程,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学课程改革的目标 基于上述原因,并结合经济法教学与研究的最新成果以及多年教学的实践,立足于充实和完善课程的内涵建设,借助于多元化的教学手段,我们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对经济法学这门课程的体系和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划与优化,旨在实现下列目标: (一)夯实基础

虽然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高度统一的美国法学教育倍受推崇,但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起点低(法学教育的起点为无社会经验和其他学科专门知识的初中、高中学生)、教学目标多元化、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状况下,法学教育仍应采取基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即在坚持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有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法学基础知识教育仍是基础和根本。因此,我们进行经济法学课程改革的立足点和基本目标是夯实经济法律理论基础,让学生对经济法的内涵、体系有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和理解,这是运用经济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前提。 (二)拓展视野

如前所述,经济法较之民法、刑法等其他传统法学学科所涉及的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知识更为广泛,而这些知识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往往只强调其作为法学学科的属性,而忽视了其与社会经济实践的联系性,因此在教学中只注重对经济法律知识本身的讲解和灌输,使得学生往往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加之经济法律变化很快,往往是学生还没毕业,所学的经济法知识就已经过时了。有鉴于此,我们对经济法课程讲授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更新与优化,融入许多关于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背景知识,并借助小组化学术讨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去关注社会、思考法律问题,学习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其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地拓展他们的知识面,将经济法单学科的学习转变为对经济学、社会学、诉讼法学等多学科的全面学习,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相关知识的整合程度。

(三)增强实践能力

随着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目标的确定以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并且鉴于经济法实践性强的学科特征,我们在保证必要的理论教学的基础上,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组织学生旁听、观摩法院审理等多元化手段,旨在帮助学生将枯燥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转变成解决实际经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素质。 三、经济法课程体系的构建

经济法学作为教育部确定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担负着培养学生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任务,是学生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训练,培养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门重要课程。同时,经济法学较之于其他课程还是一门新兴课程,各种学术观点纷呈叠出,我们在总结比较各方观点、各种理论体系的基础上,以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论”为基础,以向学生全面、系统地介绍最能反映经济法内涵和本质特征的法律知识为目标,力求行成一套具有特色的教学体系。 (一)课程体系的安排

在课程设置上,我们开设的《经济法学》课程包含的知识模块顺序及对应的课时数为: 1.课程使用教材:谭玲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3月版。 2.总授课时数:8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学时68学时,实践教学学时12学时。 3.在课程内容体系上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经济法基本理论:介绍经济法的兴起、定义和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地位、体系构成等基础理论(4学时);

第二部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介绍各类企业法律制度(18学时);

第三部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内容(30学时); 第四部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介绍财税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内容(16学时)

4、实践教学安排:模拟法庭(4学时)、小组化学术讨论(4学时),案例分析(4学时),此外,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旁听、观摩法院诉讼案的审理、裁决,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开设专题讲座,以开阔学生的眼界。 (二)课程体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课程解决的重点:鉴于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学科,对此,法学界对经济法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我们力求从中国的国情和现实的经济立法现状出发,兼收并蓄国内外经济法各种观点,力图构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重点解决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范畴和经济法制度体系建设。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范畴方面,主要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等基本问题;在经济法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主要解决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等。 课程解决的难点:

1.解决国家如何正确行使干预权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对此容易引起人们的歧义。为此,我们将围绕着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体制的干预、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有机统一的主要内涵来开展教学活动。

2. 充分认识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干预之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辨证统一之法,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 3. 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从多维度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4.正确处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和社会法的关系。鉴于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学科,对此,法学界对经济法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我们将通过介绍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内容以阐释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和社会法的关系问题。

(三)课程体系的特色

1.优化经济法学理论教学体系,体系完整,结构清晰,突出经济法内涵和特征。经济法是一门内容繁杂的综合性学科,横跨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诸多领域,我们通过对其进行选择、精简,立足阐释最能体现经济法内涵的内容,发掘这些制度中所体现出的经济法(或国家干预)属性。并将之体系化,在保持内容全面的同时,力求重点突出,使学生可以获得关于经济法最基本的知识和系统的认识。

2.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实践,有利于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协调和统一。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所选择的讲授内容均与社会经济生活紧密联系,是学生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经常用到的法律知识,为开展实践教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反过来,实践教学的开展又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从而使得理论教学能与实践教学相得益彰,增强了教学的有效性。 3.与相关课程合理衔接,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建设。在课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经济法是“调整民法无力解决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以此为界分的标准,在课程内容的安排上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其他课程相协调。

我院经济法学课一般是在第三个学期开设,在此之前,已经开设了民法学课程,与此同时或之后将开设商法学、行政法、劳动法、环境法等课程。为此,我们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简单重复其他课程所要涉及的制度,而重点讲授这些制度中与国家干预相关的内容。具体而言:(1)凡先行课程(如民法)讲授过的内容一般不再重复,必要时作简单的提及:如在民法总论部分已经介绍过“合伙”,在经济法课程中即以与公司企业进行比较的方式简单提及。(2)凡是后继课程将要讲授而与经济法相关的内容,则按照经济法的内涵界定进行分配和取舍。例如经济法学和商法学都要讲授公司法、证券法的内容,在经济法课程中着重从国家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的角度讲授市场监管的内容,而商法学则从商组织、商行为的角度介绍微观的具体制度,而对于票据法这类偏重于商行为规范的内容则完全放在商法学中讲授,经济法学则不再重复。(3)对于内容相对独立、已开设专门课程的内容,如劳动法、环境法等,则在经济法课程中不再讲授,仅在“经济法概论”部分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简单介绍,从而避免重复,优化教学资源。 四、经济法课程的内容特色

根据上述经济法课程体系的构建,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教学手段,不断地充实和完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形成了广泛性、纵深性、新颖性、及时性、有效性的内容特色: (一)广泛性

鉴于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生活和其他学科的密切联系,我们在讲课的过程中,不仅讲解经济法律的知识,而且通过课堂讲解、小组化学术讨论、开列书目,指导学生课后自学等方式,尽可能地向学生介绍相关的经济学、社会学等知识,如股票、债券和基金的基本知识、现代公司的经营策略、国有股减持、商标侵权的方式及认定方法、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商品房购买中的风险防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金融危机等等,从而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其学习经济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二)纵深性

我们在注重知识传授广泛性的同时,并不满足于简单的知识介绍,而是运用经济学基础知识和法学基本原理,分析现行立法利弊,对经济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予以诠释,通过观点介绍、争议评析等方式,寻求晦涩法律条文中的立法思想和法律精神,并重新审视和总结以往的立法经验,引导学生学会去理解法律制度背后蕴涵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学会探讨和分析各项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效益性以及存在的不足,学会将具体的社会生活现象提取为抽象的法律关系,学会用理性的思考代替感性的思考,学会用法律的评判代替道德的评判,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三)新颖性

我们在介绍经济学、社会学的知识作为学生学习经济法律的同时,将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制度分析法、供给-需求分析法、公共选择分析法等方法运用到经济法律制度的讲解之中,给学生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在开拓其视野的同时,也让其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四)及时性

1.关注前沿热点问题。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经济法也面临层出不穷的热点问题,如食品安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商业贿赂、商业欺诈、税制改革、金融自由化等,我们都及时地将这些前沿问题融入教学之中,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关注和思考热点问题,开拓学生的思路。

2.反映最新立法动向。我们在全面介绍经济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吸收了当前的最新立法,或将具体内容融合于课堂讲授之中,或将法律法规索引于参考资料中,并对正在或即将进行的立法动向作出了说明,意在引导学生学会了解、关注经济领域的立法动向。例如公司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后,我们均在第一时间内向学生进行介绍。

3.吸收最新的教研和科研成果。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法律学科,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非常活跃。我们注意跟踪学术前沿,同时注重科学研究,将经济法的最新理论成果贯穿到教学中,实现经济法科学研究与经济法教学的紧密结合。 (五)有效性

鉴于经济法实践性和政策性相当强的特点,我们随时注意把握立法与司法动态,将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融入课程内容中来,供学生思考和讨论,力求使他们所学到的知识与司法实践相接轨,提高知识适用的有效性,从而增强其法律职业能力。 五、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

为配合上述经济法课程体系改革,改进和完善经济法教学,我们开展一系列教学研究活动。 1.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研究。为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我们将瓦·根舍因的范例教学理论引进经济法的教学之中,连续十年在学生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谭玲教授和范湘凌老师共同申报的教研课题《<经济法学>课程模拟法庭模式研究》,获得2005~2006年度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重点资助项目(粤警院【2006】12号文),她们合作的《范例教学理论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创设性运用——法律专科模拟法庭教学法探微》荣获“广东警官学院2005年度教育教学研讨会”论文评比一等奖。

2.开展小组化学术讨论教学研究。为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自觉、自主、自立地学习经济法律知识,我们借鉴德国、法国等国家法学教学的方法,结合现代法学素质教育和我院学生的培养目标,探索和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小组化学术讨论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3.开设专题学术讲座。为将经济法的教学引向深入,进一步提高学生关注社会、学习经济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谭玲教授在法律系的教师中率先给嘉禾校区的学生开设了多个学术讲座:《产品责任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安乐死立法的价值评断》等,受到了学生的广泛好评。

4.积极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为加强与各高校经济法研究学者及教师的交流,提升自身的学术水平,我们每年均派教师参加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等学术活动,并于2004年11月1日-3日成功地承办了“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2004年广州年会”,大大提升了在同行中的影响,而且我们及时地将参会获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和信息反映到教学中,做到 “以教带研,以研促教”。

5.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培训。法律法规更新较快是经济学科区别于其他法律学科的一个重要特征。为及时更新知识内容,反映立法动向,我们的教师积极参加各类新法的培训活动:如2003年谭玲教授到北京参加了教育部和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的“高等院校民法骨干教师

培训班”;2006年2月19日至21日,范湘凌老师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办的新公司法、新证券法培训活动。参加培训的教师及时地将立法的最新动向引入了教学当中。 http://www.gdppla.edu.cn/law/Jpkc_law1/cailiao/06_jxffysd/jxffysd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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