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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2021-12-07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综述篇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〇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〇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〇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〇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〇当事人质证

〇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〇证人出庭作证

〇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举证篇

一、基本知识 █证据材料

一切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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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查收集。

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材料交换

1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前款规定。

1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

14.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4.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该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三、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的条件与程序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因当提交书面诉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

2.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有关的机关进行。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或有失公正

(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 四、举证期限

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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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鉴定、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五、举证技巧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

2.按序及时举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科学举证

---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一)。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二,证据目录格式);

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

4.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5.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如何处理?

A.通过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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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六、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1.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3.需要注意的问题:

A.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B.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C.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八、其他

1.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院时应向法院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质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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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般说来,质证的程序包括以下三下步骤:

1.一方出示证据; 2.另一方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可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法官可以当庭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其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的,否认一方需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查清,可以主动询问当事人(法官就举证质证所提问题带有明显目的性,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法官对证据是否认证,则取决于质证的质量与结果,因此对质证环节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一方在法庭辩论时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辩论基础的,另一方只要提出异议或提出“听不懂”,法官应立即制止。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4.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D.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质证的顺序

当事人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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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意的问题:

(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此,仍应质证。

B.要对证据质证,而不是对法官评论。

(2)对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具有优越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B.对该证据如果有不同意见,要针对证据与当事人辩驳,而不要同法官争执与辩驳。 █质证的内容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一)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或者称为证据的可采性。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因而质证要围绕这“三性”,并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比如,为证明第三者与被告来往密切的电话清单,上面因为没有电信部门的盖章,因此,对于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在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予以采纳。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主要在于庭审时,需要当事人将证据原件一并带上,准备接受对方质证,切不可将关键证据的原件遗忘,造成诉讼中的被动。

2.证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主要是要求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联,而不是与本案无关。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被告舅舅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欲证实被告家有家庭暴力的遗风。这里,被告就可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因为原告是和被告打离婚官司,而不是要和被告舅舅离婚,被告亲属是否曾有暴力行为,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与本离婚案件的审理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该份证据就可能因缺乏证据的“关联性”而不被法院采纳。

3.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A.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 B.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 C.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比如说,某案件中,某女欲证明某男有婚外情,请私人侦探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的录像就存在合法性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针孔摄像头是国家明令非侦察部门禁止使用的专用设备,用非法设备获取的证据,自然不能被法院认定。再如,为了证明第三者与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情,到第三者家破门而入,搜寻到的双方的情书,也因为违法行为在先,导致证据取得的非法。

(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这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1.要根据每个证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 2.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3.在庭审质证时,不仅要从证据本身出发,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且也要从程序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比如,对方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一方的举证不是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或者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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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

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求疑

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有据,不能信口开河。 3.有利

必须有利于实现代理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证据。总之,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

█质证方法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 █质证的技巧 (一)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作证资格;

---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勘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

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 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四)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质证要点: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一般情况下,应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坚决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原物,并认真辨认和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者原物,判断其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除外:

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B.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3.审查内容: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〇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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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〇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〇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版本。

3.视听资料形成的原因和条件。 4.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5.与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比较 ,如果有矛盾,应进一步查证核实。

6.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 ,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情。 质证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〇对录音证据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3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2.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3.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质证,或法官也不愿意让当事人质证的尴尬场面。比如,原告欲向法院播放被告婚外情内容的录音,而被告以未经其同意,或以该录音内容为数码形式为由,拒绝质证,当事人有权坚持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

(五)人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质证要点 1.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须经法庭许可。

2.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语和方式。 3.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59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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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53条(证人的适格性)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1.证人资格基本要求:

A.证人有准确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

B.证人确实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记录并且能够对有关印象进行回忆(具有亲身感知); C.证人宣明他将讲实话。 2.注意的问题:

A.儿童证人的适格性问题。(将不满10岁的幼年人一律排除在证人之外的作法是错误的) B.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人适格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〇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证人是否受到欺骗、 引诱、 指使、贿赂、收买、威协等行为的干预。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事实,还是听别人传说的。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K.证人与事故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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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L.证人的觉悟高低、•思想品质好坏等也是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3.注意的问题

A.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

B.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认可该证据。

〇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0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1.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A.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

C.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 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G.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鉴定人有无受到同犯当事人的威胁、利诱而作虚假鉴定的可能性。

2.需注意的问题

A.鉴定结论被用来证明案情时,同其他证据一样,同样要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由于鉴定在广义上属于人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质证遵循与证人、勘验人同样的规则和程序;

C.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鉴定人又未出庭,向法庭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〇如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 1.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类型 但应如何对待当事人陈述?

A.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结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并不都能起证明作用。

B.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时,应注意“真实性” 和“虚假性” 并存的特点。 C.一方当事人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构成一项自认。对于该方当事人而言,其陈述的事实就构成免证事实。

2.质证方法

A.当事人的思想品质如何,有无隐瞒或虚构的可能;

B.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如何,当时的环境是否会其如实陈述产生影响; C. 当事人与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之间,有无串供的可能;

D. 陈述的内容,各个情节之间有无矛盾,各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E. 当事人陈述、辩解有无反复,反复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3. 需要注意的问题

A.对当事人陈述该类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一律不予支持。

B.在实际效果上,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存在着一些概念上的冲突。 C.慎重对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避免造成对已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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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通过讯问提示真相(案例)。

比如,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的50万元存款。其实,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是否真的有这50万元存款,更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而只是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推测出来的。但是,被告在答辩中,却称那50万元存款不是原、被告的,而是被告向其朋友、同事借来准备出国用的。被告这一句话可露了馅儿,这一句话即认可其名下有50万元的事实。原告律师不动声色,在相互辩论阶段就向被告发问,问了三个问题:

其一,在你名下的这50万元是向哪些人借的?

其二,有没有借条,如果有,何时出具的以及这些借条现在何处?

其三,出借人以现金还是银行转账方式借的款,现在这些钱存在哪个银行?

连续问了这三个问题,把被告就给问乱了,被告没有想到问题会问得这么细,临时编都编不好,因为律师也曾说了,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这个案件,最终以被告方让步调解结案了。

可见,抓住对方失误,向对方发问,打乱其部署和思想防线,有时候是很有用的。 (六)对电子证据的质证要点 〇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但是,在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时,还是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或者内容有异议的,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〇短信证据

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符合证据的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是否可以被法院采信,关键是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工作原理是由发信人向收信人发出信息,通过信号网络传输到对方手机,而且该信息的发和收是一种对应关系,而且从手机短信内容来看,打开收件箱,其信息带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等具体资料,网络操作系统即通信营运商服务器也会有相应记录,而且收集、提取的手机短信过程中没有侵害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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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各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指引

★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举证。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举证。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举证。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举证。

★民事侵权纠纷,对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规定:

1.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

3.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款)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款)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参见新《公司法》第64条)

6.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政法英杰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

8.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9.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民法通则》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

10.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请参见《专利法》第57条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

1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请参见《刑法》第395条)

★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〇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〇 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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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〇 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〇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纠纷中因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具体说来:

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详解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所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案件,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举证责任免除和转移情况的情形: 类别 性质 效力 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独一旦自认即产生法律效力,是“证据之自 立的证据。 五”;允许申请撤销;对方当事人免除举证认 责任。 推定本身不是证据,而是一种证据规分担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提出主推 则,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推定规则得到的结张的当事人不再负举证责任;允许推定反驳。 定 论可以叫作准证据,即这种结论虽然不是一种证据,但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对待和使用。 司法认知在本质上属证据法的内容,属自然规律和定理的司法认知无需举证,司 证据范畴。 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法 求法官认知,有请求认知权;允许对众所周认 知的事实提出反证、反驳、推翻;免除双方知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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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证 据 目 录

原告: 被告: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 证据来源 页码 1 2 3 4 5 6 7 8

证据提交人: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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