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的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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