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季、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半年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所有土地均已登记完毕并且需要在申报期(按季或半年)申报时,可在“房土税源信息采集-申报”界面上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的“申报”按钮。
2.系统将自动根据已登记的土地信息生成申报数据,无需填写也无法修改,只需核对需要申报的税款数额是否正确。此外,若土地登记中包含往期未申报的信息,系统左上角可以点击“本期应补退前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进行查看。当期申报税款时,正常的税款所属期应包括上期(季度或半年)的税款。因此再次提醒,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务必按单位的实际情况如实登记,取得土地时间和变更时间确保填写正确。若确认无误可以点击右上角的“下一步”按钮。
3.点击“下一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并且根据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土地总面积、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等,均无法修改。本期应补(退)金额若存在负数,请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抵税业务。确认无误后点击右上角的“提交”即可。
4.提交后显示信息提示“申报成功”,如确认申报数据无误,请点击“TIPS缴款”,及时完成税款的缴纳。
5.提交成功后回到申报主页,刷新界面后可在本月已填写申报表中看到本次申报信息,在税款缴纳之前可点击“撤销”功能撤销本次申报。
拓展资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是多久?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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