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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是离婚的什么理由?证据有哪些?

2024-02-14 来源:客趣旅游网

离婚起诉证据包括:法医鉴定、证人证明家庭暴力;居委会、公安机关证明涉毒、赌博;行政处罚、刑事判决书;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照片等证明重婚、同居;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有: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感情不和作为理由的证据有哪些法律要求?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将感情不和作为理由,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首先,感情不和必须是持久、严重、无法挽回的状况,而不是暂时的冲突或争吵。其次,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一理由,如夫妻关系破裂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证据可以包括通信记录、证人证言、家庭矛盾的记录等。此外,法院还会考虑夫妻是否曾尝试通过婚姻咨询、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总之,感情不和作为离婚理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结语

离婚案件中,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至关重要。涉及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行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涉及重婚、同居等行为,要提交相关证据。对于感情不和作为离婚理由,需要满足法律要求,包括持久、严重、无法挽回的状况,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夫妻是否尝试过解决问题的方式。在离婚案件中,准备充分的证据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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