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可通过撤销赠与的方式收回。法定撤销赠与的,也可以收回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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