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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关与醉驾免处规定是什么?

2020-08-06 来源:客趣旅游网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而言,如果此时的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也不大的话,那么就不予定罪处罚;而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话,则也是可以免予驾驶人员的刑事处罚。

从这个量刑规定来看,其实现在对于醉驾的行为已经不能一律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了,而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是有可能对罪犯免于刑事处罚的。

1、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者显著轻微:

(1)客观方面,包括:醉驾的时空环境,要是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的。

(2)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态度,如主动停止醉驾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犯罪的动机或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如为救治他人而醉驾尚不构成紧急避险的,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导致醉驾的等等。

2、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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