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分配工作。退伍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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