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 侵权损害赔偿 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 连带债务人 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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