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成俗的说法,对“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
一.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二.国家发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通常称"房本")的叫大产权房。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也就是说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这种房屋被即小产权房。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国有制,也就是说我国的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两种:一是国有(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另一种是集体所有,是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俗话称"大队"或"村里"等称呼)成员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在法律上除不可买卖以外,出让和出租也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因此也就为产生了大产权房与小产权房。
三.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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