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名牌类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一、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商标侵权6000罚款10万
如果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判赔数额需要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原告损失或被告因此获利等多重因素考量。可通过提交明确证据请求法院判低,但首先应从源头上判定是否侵权,如果不侵权则无需赔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申请著名商标的好处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②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4.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5.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6.商标维权不用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7.做大品牌打造市场---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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