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到法院起诉诉讼解除;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可以自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一、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是怎么离婚的
没有领结婚证怎样离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没有领结婚证但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之间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
双方想离婚的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需要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法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调查,最后双方等待开庭审理即可。如果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2、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没有领结婚证的,则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再行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
二、修正后的民法典同居几年属于事实夫妻
修正后的《民法典》中对事实婚姻没有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三、没有结婚证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结婚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结婚证要解除婚姻关系就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进行解除;如果是同居关系,不用解除婚姻关系;如果结婚证遗失,需要进行补办后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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