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的主旨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组织和指导社区康复工作,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帮助残疾人提升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残疾人应得到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有权充分参与社会并获得与健全人同等的机会。
法律分析
一级残废的标准有以下:
1、员工患有极严重的智力损伤,无法独立照顾自己生活;
2、重度毁容;
3、双肘、双膝关节或一个上肢肘关节以上功能严重的缺失甚至丧失;
4、肺功能严重的受损,呼吸困难,终生需要依靠呼吸机辅助,不能自主呼吸;
5、内脏中胰脏完全切除;
6、肝功能严重受损;
7、肠道小肠被切除部分达百分之九十;
8、四肢肌无力的程度达三级。
构成残疾的要素主要有三个:
1、有由于疾病或外伤所导致的一种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必备要素;
2、有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
3、有由于生理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造成的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的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又称社会功能障碍、社会环境障碍。
狭义的残疾人主要指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或以社会角色障碍为主的残疾者,残疾人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残疾对象,广义的残疾人实际上指生理功能残疾人,广义的残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残疾。残疾人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业、住房、参加政治社团、利用公共设施、谋求经济自主等方面,有权充分参与社会并获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结语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权益和保障措施。各级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组织、医疗机构、残疾人组织等提供社区康复工作。同时,教育机构和福利单位也应提供康复训练活动。在专业人员和志愿工作者的帮助下,残疾人应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以获得更多的社会参与机会和同等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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