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 清算 、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 设立分公司 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 分公司 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 公司章程 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 身份证 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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