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包括: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等。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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