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害人有权知道犯罪嫌疑人信息吗?的法律问题,
一、受害人有权知道犯罪嫌疑人信息吗?
被害人有权知道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被害人有知情权,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被害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明确该案的被告,不知道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则无法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被害人有知道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是什么?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刑事方面的一些诉讼流程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受害者因此遭受到物质方面的损失,是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这是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或者是受害者的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时候就应当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基本的身份情况,才能够提出诉讼。
相关内容:疫苗造假怎么赔偿受害人?
最近被公民所激烈讨论的社会事件就是制药企业并没有按照国家的标准制造出适合儿童的疫苗甚至直接将假冒的产品直接放到市场中给公民使用,而在出现了受害者身体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终于被发现,其实如果疫苗造假对社会的危害之中肯定是要在治疗的基础上赔偿更加高额的关于弥补精神的赔偿。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疫苗造假怎么赔偿受害人?
相关消费者在律师召集下可以提出集体要求索赔,尽管可能没有产生实际损害,但是他们对因此产生的恐惧可以要求造假掺假者提供医疗检查服务;对于造成实际损害者,实际人身伤害加上高昂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结果通常导致造假掺假者倾家荡产。
这种民事惩罚的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所产生的威慑力。
但是,这种潜在受害消费者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我认为是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太过于保守的缘故所在,片面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导致这些潜在受害者人身安全无法保障。也因此使得类似损害发生后,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尽管侵权责任人被罚没了一部分财产,这些罚金被收归国库,但是跟潜在受害者基本上关系不大。
所以,我认为当务之急,在食药安全领域,凡有据可查的消费者都可以基于其潜在受害行为向食药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主张,其中以造假掺假的食药经营者为主要责任人,其他相关人为连带责任人。
可以要求造假掺假者提供一定时段的身体健康检查、检测,并给与相应精神恐惧之抚慰金。目的很简单,让造假掺假者承担足够的违法成本,产生真正的法律威慑力。至于其诉讼方式,可以通过公益诉讼途径实现。
政府食药监机构不可能掌握食药生产经营者的全面信息;人们常以为政府监管机构会以实现公众利益为其根本,但实际情况常常并非如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监管者常常出于自身私利考虑,可能会同被监管者私下勾结起来,充当被监管者的保护伞,更有甚者,甚至会根据被监管者的利益来制定或采取监管措施。这是“规制俘获”理论所阐明的道理,即监管者可能成为被监管者的“俘虏”,导致监管完全失效。
综上所述,疫苗对孩子的健康与日后的身体素质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打了假冒的产品不仅仅是疫苗无效的问题更加会直接引起孩子体内的相关疾病的发生,所以只要危害于公民就要求相关的企业和医院必须结合治疗疾病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我国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害人吗?
关于我国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害人吗?的法律问题,
可以。
受委托律师要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涉嫌罪名和许可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比如称、语气等。
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
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
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
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
9、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
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
1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
12、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有规定,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期间的,一般只能由刑辩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而作为嫌疑人的家属则暂时不能进行会见。
而在会见的过程中,除了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外,也要看是否能够为其争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样嫌疑人可以暂时不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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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吗?
关于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吗?的法律问题,
本人,家属,辩护人都可以申请。
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可见,提出强制措施申请的权利主体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常常一般为未成年或需要强制医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申请是有限制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者辩护人,基本上就是这些,强制措施只能由这些人申请,别的人是不可以申请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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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以上诉吗?
关于犯罪嫌疑人可以上诉吗?的法律问题,
可以上诉。在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是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的,而且,二审人民法院并不会因为嫌疑人之前认罪认罚,就直接判定维持原判。
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可分为三种: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上诉权。因为被告人、自诉人在诉讼活动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对他们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规定他们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在案件发生时,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正常进行诉讼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应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这有利于维护被告人、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他们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即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提出上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被告人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又可以防止在被告人认罪服判的情况下,辩护人和近亲属违背其意愿提出上诉,进行无理缠讼,妨碍及时审结案件。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有权就一审裁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无权涉及刑事裁判部分,一审刑事判决如果没有其他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存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是为了方便第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判决的审理,刑事判决可暂不交付执行。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同意所提出的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也应视为有效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期限内,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符合条件的,二审法院即应当受理,在处理二审案件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二审的审理原则,即上诉不加刑原则、全面审查原则。
相关内容:上诉书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在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会发生当事人对法院做出的裁决表示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上诉的情形。上诉书就是在申请上诉时需要提交要书状。那么上诉书怎么写?它包括了哪些内容呢?优律师将为您进行说明。
一、上诉书范本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因_____(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______第___号___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二、上诉书应包括的内容
(一)标题:以“民事上诉状”作标题
(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1、上诉人基本情况: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2、被上诉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主要写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消或变更原审的判决、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应根据原判的错误,简要指出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或诉讼程序不合法之处。
(五)上诉理由:这是上诉状的关键部分,关系到上诉理由是否成立。通常从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适当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原判的错误进行辩驳。正文结束部分通常写:“综上所述,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撤消(或变更)原裁判。”
(六)结尾: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以上就是为您解答的上诉书怎么写这个问题的答案。上诉书应对上诉人的详细情况进行说明,并写明案件的来源,将上诉请求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提供重新审理的依据,如原判在哪些方面有误,上诉理由是上诉书中至关重要的部分,要认真对待,尽量做到有理有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优律师吉林律师。
犯罪嫌疑人可以保释吗?
关于犯罪嫌疑人可以保释吗?的法律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可以保释吗?
1、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可以保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1)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2)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3)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4)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前者更轻。这是由于相对于监视居住而言,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享有更多的自由。监视居住需要当事人在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而被取保候审者只要不离开居住的城市和县即可。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轻?
1、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前者更轻。
监视居住要求当事人在住宅内执行。住宅监视必须随时受到监控,不能离开住宅。
取保候审是相对自由的,只要不离开这个地方,可以随意走动。允许保释候审申请。其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但是,监视居住是不允许的申请,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
2、获得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
(1)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来看,取保候审比监视居住轻。对于那些被保释候审的人,《刑事诉讼法》要求他们履行一些不妨碍诉讼的义务,并禁止他们未经批准离开他们居住的城市和县。然而,生活在监视之下的人受到更大的限制。除了不干涉诉讼程序外,未经批准,他们不得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指定住所,也不得随便会见他人。
(2)限制个人自由的期限各不相同。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一旦在实际执行中采用,很难撤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此,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执行位置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居住的城市或县进行。
除了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住处监视居住以外;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进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和特别严重的贿赂罪,如果在居住地执行可能有障碍,经上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4)违反规定的后果是不同的。
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应当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已交纳的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是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若是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希望被取保候审的申请。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需要依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满足了取保的条件。
相关内容: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供保证人,二是交纳保证金,那么办理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呢?优律师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一、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取保候审具体要缴纳多少保证金,我国相关的法律作了以下规定:
1、取保候审数额规定: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一)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二)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三)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都是应当退还的。
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问题的解答。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也可能不一样。并且案件的性质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所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建议当事人直接咨询当地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
犯罪嫌疑人可以作为证人吗?
关于犯罪嫌疑人可以作为证人吗?的法律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可以作为证人吗?
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当证人的,在一些情况下,嫌疑人、被告和证人的角色可以改变。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证人也可能被列为嫌疑人,嫌疑人也可能变成证人。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嫌疑人成为证人这种情况是有的,但是会比较少见。
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此外,证人还享有查阅询问笔录,要求对笔录中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部分加以补充、改正,要求补偿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受司法机关的保护等诉讼权利。
二、什么样的人不能当证人?
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可以作为证人的,例如在证据中,有一种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所做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辩解是可以当做证据来使用的,但是需要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
相关内容: 该内容由 黄勋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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