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子的贷款债务归房屋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产权登记一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用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子女有权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房子有贷款,夫妻离婚分割时首先由当事人之间自主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子的贷款债务也归房屋产权登记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贷款问题在夫妻离婚分割中应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产权登记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外,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需要遵循协商一致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则。对于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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