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扣12分不能通过学法减分。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时间内记分做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扣押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根据要求参与公路交通安全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了解并接受考试。考试达标的,记分给予消除,归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过关的,再次参与培训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到一个驾驶证驾照记分周期内总计记分保证12分的,理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审签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企业接受历经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系数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基础知识的文化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文化教育后,车辆管理所理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到一个驾驶证驾照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保证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理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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