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区别
拘留所关押的人,一般是因为触犯了一些行政上的规定,所以,这样的情况之下,在这里面的人就有一些行政工作的人员了,也有可能是一些公职人员。然而,后者的话,收押的人就大不一样了。大多数是一些经历过犯罪的人,又或是一些严重的嫌疑人,再就是一些服刑年份在一年以下的人。所以,其在管理的犯人性质上,是一些经历过刑事方面的性质犯罪的人。
其次,两者的被关押的人的身份不一样。看守所关押的人是依照法律被逮捕或是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或是余下刑量只剩一年要被释放的犯人。拘留所的关押人,则是因违反治安所受到拘留,或是由法院所决定应该进行司法拘留的对象。
第三,前者的不同的监管活动斗志由当地的检察院协同进行的。但后者,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了。同时,前者的所要进行管理的依据,是依照刑事方面的规定,以及其本身的相关规定。而后者,就是依据不同的治安方面的条例来作为依据的。
和我们口中所说的蹲监狱,坐牢什么的,并不一样,它是具体的一个行使处罚的场所,并不是口语化中的那些名词。比如,前者,是刑事方面违法的关押场所,并且是为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它具有的是保障性质的关押场所。但拘留所是对行政性质的处罚所针对的,是一个处罚的地方,所以它具有惩罚的关押场所。所以二者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和我们需要区分的地方。
两者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看守所是不可以由家里的人,对看押的人来进行探望的,尤其是有着刑事方面的违法距记录的人,只有律师才可以见面。而拘留所羁押最长的时间为十五天,其具体情况视具体而言。所需要或是可以寄进去的东西也是很多不同点的。
各类案件的分家处理,使我国的法治社会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强制性更加具有保障性,使社会治安更加呈良好态势。既有约束又有机会教化。也凸显了科学的理念。当然,最终目的还是权的管束,责的管理。使权,更加有效,使管理,更加完善。在预防的时候,以及治理的时候,都能做到有效的完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拘留所条例》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二、《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四、《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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