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五)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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